泸州市 关于失业保险留工培训补助政策具体操作事项的通知

泸市人社办〔2022〕94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8—9月我市出现新冠肺炎疫情,按照《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川人社发〔2022〕8号)和《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川人社发〔2022〕11号)规定,我市符合实施失业保险留工培训补助政策条件,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我市2022年失业保险留工培训补助政策具体操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行范围

 

(一)出现新冠肺炎疫情中高风险地区的区县执行范围

 

1、执行参保单位。失业保险参保地在新冠肺炎疫情中高风险地区的企业、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

 

2、执行区县范围。根据我市8-9月新冠肺炎疫情情况,我市市本级、江阳区、龙马潭区、纳溪区、泸县和合江县为执行范围,其中市本级参保单位法定证照注册地址(即住所等,下同)应在新冠肺炎疫情中高风险地区。如2022年12月31日前叙永县和古蔺县出现新冠肺炎疫情中高风险地区,纳入执行范围。

 

(二)新冠肺炎疫情低风险的区县执行范围

 

已参加我市失业保险的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5个特困行业参保企业。叙永县和古蔺县的5个特困行业参保企业为执行范围。

 

企业行业类别,按照《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川人社发〔2022〕11号)的“企业所属行业类别,以企业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共享数据信息为依据”规定执行。

 

如果2022年12月31日前,叙永县和古蔺县出现新冠肺炎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按照第(一)款规定的范围执行,已经享受政策的5个特困行业参保企业不再重复享受。

 

二、执行标准

 

(一)参保人数

 

全市统一执行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5个特困行业参保企业的失业保险留工培训补助政策,享受政策人数和市本级、江阳区、龙马潭区、纳溪区、泸县、合江县的其他企业及参照实施单位享受政策人数,因省经办系统要求统一按9月实际参保人数为准。

 

如果2022年12月31日前,叙永县、古蔺县和法定证照注册地址在新冠肺炎疫情低风险地区所在县(区、县级市)的市本级参保单位出现新冠肺炎疫情中高风险地区,除5个特困行业参保企业外的其他企业和参照实施单位享受政策人数,按县(区、县级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发布中高风险区通报时间的当月实际参保人数为准。

 

(二)补助标准

 

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按每名参保职工500元的标准执行。

 

三、办理程序

 

(一)申报。为提高经办效率,对能实现网厅“免申即享”的参保单位,提供“免申即享”办理方式;对不能实现“免申即享”的参保单位,提供线下办理服务。

 

(二)公示。市、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审批符合失业保险留工培训补助政策的参保单位名单,需在门户网站或政府网站上公示。

 

(三)审批。公示无异议后,区县审批的,由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将本区县补贴单位、补贴资金情况明细表联合上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本级参保单位申报补贴的由市就业服务管理局初审后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批。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收到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报告后汇同市本级审批的金额,报市财政局按基金支出拨付程序划拨资金。

 

四、时间要求

 

政策执行期限至 2022年12月31日。各经办机构应对符合条件的参保单位尽快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

 

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泸 州 市 财 政 局

2022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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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2-0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