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 关于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的通知


各参保单位:

 

为切实发挥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效果,纾缓企业困难,现将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延长缓缴期限

 

我市所有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及各类社会组织,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缓缴期限延长至2023年3月。

 

二、延长补缴期限

 

享受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的用人单位,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情况,可在2023年12月底前采取分期或逐月等方式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补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三、延续缓缴流程

 

本着简化办事流程、切实减轻企业事务性负担的原则,我市中小微企业继续通过“省人社公共服务平台”(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和“大连金保工程网上申报系统”(工伤保险)线上渠道申请缓缴,即申即享。

 

特此通知。

 

大连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

大连市税务局社会保险费处

2022年10月28日



相关业务链接:

  1. 大连市金保工程信息管理系统(企业)
  2. 辽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

来源: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2-1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