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 关于建立联合追回违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部门协作机制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中级人民法院、公安局、司法局、民政局,人民银行省内各市中心支行: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十八次集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和对社会保障领域的重要批示指示精神,依法健全社会保险风险防控体系,合力打击违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行为,切实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建立联合追回违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部门协作机制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协同防控社会保险基金风险的重大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依法健全社会保障基金监管体系,防范化解基金运行风险,维护基金安全;要以零容忍态度严厉打击欺诈骗保、套保或挪用贪占各类社会保障资金的违法行为,守护好人民群众的每一分“养老钱”、“保命钱”和每一笔“救助款”、“慈善款”。违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不仅损害社会保险事业高质量发展、可持续发展,更有损社会公平正义及和谐稳定。建立多部门工作协同机制,加强信息共享,联动追回违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重要批示指示精神的重要举措,是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安全、保障全体参保人员合法权益的具体行动。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立常态化协同防控工作机制的重要意义,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加强协作,合力维护我省社会保险基金安全。

 

二、违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的主要情形

 

(一)违规领取养老保险待遇

 

1.参保人员在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服刑期间仍然领取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2.参保人员死亡后,其近亲属或其他人员继续领取其基本养老金的;

 

3.其他隐瞒情况,伪造、编造相关材料以达到欺诈骗取或协助他人欺诈骗取养老保险待遇的。

 

(二)违规领取失业保险待遇

 

1.参保人员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服刑期间仍然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

 

2.参保人员重新就业或者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参保人员死亡后,其近亲属或其他人员继续领取其失业保险待遇的;

 

4.参保人员应征服兵役或移居境外,仍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

 

5.其他隐瞒情况,伪造、编造相关材料以达到欺诈骗取或协助他人欺诈骗取失业保险待遇的。

 

(三)违规领取工伤保险待遇

 

1.工伤职工死亡后,近亲属或其他人员继续领取其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

 

2.领取抚恤金人员被收养、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就业或参军、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死亡等情形仍领取抚恤金的;

 

3.领取抚恤金人员,在被判刑收监执行期间,仍领取抚恤金的;

 

4.其他隐瞒情况,伪造、编造相关材料以达到欺诈骗取或协助他人欺诈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

 

三、协作机制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加强部门间信息沟通、联合会商、协调服务、汇总反馈等工作,形成人社部门牵头负责、相关部门配合的协调联动工作机制,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确保违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追回工作有序开展。

 

人社部门:建立健全违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追回工作的汇总反馈制度,及时将有关情况反馈相关部门。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要规范业务流程,加强内部控制,预防和杜绝发生违规领取社会保险基金行为。在发现疑似违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信息后,要通过翻阅档案资料、数据比对、协助核查、上门核实等各种方式进行核查。对经核实确定为违规领取社保待遇的,应当立即停止待遇发放,根据实际需要,通过教育引导、协议还款、按规定从个人账户或者相关社会保险待遇中抵扣、责令退还或商请代发金融机构协助处理等措施追回基金,合法合规采取多种措施追回违规领取的社会保险待遇。

 

人民法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发现违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的情形作出《追回决定书》并依法送达后,违规领取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决定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立案执行。

 

公安部门: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案件协作函》,配合核查并反馈违规领取待遇人员本人及同户人员的户籍登记信息。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移送的案件线索依法受理,及时开展调查,并通报调查结果。

 

司法行政部门: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监狱在押罪犯信息共享和社会保险待遇问题核查处理工作的通知》规定,做好监狱在押罪犯社会保险核查和数据共享应用比对。指导监狱系统积极协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服刑人员违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情况进行核查、相关文书送达、追缴等工作。

 

民政部门:协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工伤供养亲属抚恤金享受人员再婚、收养等情况予以信息核查。督促殡葬机构在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实死亡冒领社会保险待遇人员的协查函后,及时核查信息并予以反馈。

 

金融机构:通过金融联盟链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实违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人员的协查函后,要查证当事人银行账户信息,并将信息通过金融联盟链及时反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于本人或遗属同意原渠道退还的,金融机构应配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违规金额从个人银行卡划扣至相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账户内。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基金安全。各成员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安排专人负责追回违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联络协调,及时对接配合开展工作,同时指导下级单位做好相关工作。牵头部门要根据工作实际,不定期组织各成员单位联络人员召开联席工作会议,分析研判追缴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研究解决措施。

 

(二)强化政策宣传,引导主动清退。各成员单位可通过联合发布公告等多种方式宣传社会保险政策,形成“打击贪污侵占社会保险基金违法行为,主动清退违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的态势。特别是各级人社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利用网络、电视、报纸、宣传栏、宣传海报、微信公众号等宣传媒介,加大社会保险待遇领取政策宣传力度,鼓励待遇领取人员通过多种途径主动认证,引导违规领取人或直系亲属主动申报、足额清退,督促居住地社区(村组)或所在用人单位及时报告,接受社会各界监督举报。

 

(三)深化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成员单位要强化数据共享,加强信息推送和沟通协商,配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数据比对,进行违规领取行为查处。对属于职权范围内的举报、投诉依法处理;对不属于职权范围的,要及时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已上传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用信息平台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社会保险严重失信人,相关部门要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央组织部等28个部门《关于对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经〔2018〕1704号)规定实施联合惩戒,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运行。

 

联络人: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王 微

联系电话:0791-86658560

 

省高级人民法院

高凤梅

联系电话:0791-86366958

 

省公安厅

何振雨

联系电话:0791-87288497

 

省司法厅

熊 丹

联系电话:19807910263

 

省民政厅

董 优

联系电话:15297915902

 

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

洪 欢

联系电话:0791-8661559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江西省公安厅

江西省司法厅

江西省民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

2022年6月


来源: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22-0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