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 关于调整2022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的通知


各区(县)人社局、财政局、税务局,市社保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统计局《关于公布2021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和2022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22〕33号)精神,现对我市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作如下调整:

 

一、缴费工资基数

 

参保单位和职工应以职工工资作为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职工工资高于(或低于)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的,以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为缴费工资。职工工资的构成,按《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上限为2021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8310元的300%,即24930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下限继续执行2021年个人缴费基数下限标准,即3673元;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下限为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8310元的60%,即4986元。

 

(二)失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上限为2021年汕头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7246元的300%,即21738元;下限暂按我市最低工资标准 1720元执行,调整时另行通知。

 

(三)工伤保险缴费工资基数:按参保单位职工工资总额计征。

 

根据粤人社规〔2020〕55号文规定的特定人员单项工伤保险缴费基数:可根据其月劳动报酬或者月补助补贴收入等情况予以申报,上限为2021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8310元的300%,即24930元;下限为2021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8310元的60%,即4986元。

 

二、执行时间

 

本次调整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执行时间为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的执行时间为2022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根据粤人社规〔2020〕55号文规定的特定人员单项工伤保险为2022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

 

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汕 头 市 财 政 局

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

2022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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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2-1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