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准入退出业务经办规程(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简称“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规范、优化定点医药机构服务协议准入退出经办流程,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医保局令2号)、《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医保局令3号),结合甘肃省医疗保障局《甘肃省医疗机构零售药店纳入医疗保障定点管理评估细则(试行)》(甘医保发〔2021〕116号),特制定兰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准入退出业务经办规程(试行)。

 

一、准入范围

 

兰州市辖区内符合卫健、市场监管等相关行政部门规定执业条件、取得相关证照并承诺愿意承担医疗保险服务、方便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就医、购药的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

 

(一)以下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中医诊所备案证的医疗机构,以及经军队主管部门批准有为民服务资质的军队医疗机构可申请医保定点:

 

1.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

 

2.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妇幼保健院;

 

3.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门诊部、诊

 

所、卫生所(站)、村卫生室(所);独立设置的急救中心;

 

4.安宁疗护中心、血液透析中心、护理院;

 

5.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

 

6.互联网医院可依托其实体医疗机构申请签订补充协议,其提供的医疗服务所产生的符合医保支付范围的相关费用,由医保经办机构与其所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按规定进行结算。

 

(二)以下取得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的零售药店可申请医保定点:

 

1.医药连锁机构(公司)药店;

 

2.单体零售药店。

 

二、准入原则

 

全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准入应遵循以下原则:客观公正和公开平等相结合的原则;方便参保对象就医、购药的原则;动态管理,宽进严管的原则;布局合理和辐射广泛相结合的原则;便于管理、便于服务的原则。

 

三、准入条件

 

申报的医药机构符合以下条件的均可申请医保定点:

 

(一)申请医保定点的医疗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正式运营至少3个月;

 

2.至少有1名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且第一注册地在该医疗机构的医师;

 

3.主要负责人负责医保工作,配备专(兼)职医保管理人员;100张床位以上的医疗机构应设内部医保管理部门,安排专职工作人员;

 

4.具有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医保管理制度、财务制度、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医疗质量安全核心、信用承诺制度等;

 

5.具有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医院信息系统技术和接口标准,实现与医保信息系统有效对接,按要求向医保信息系统传送全部就诊人员相关信息,为参保人员提供直接联网结算。设立医保药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医用耗材、疾病病种等基础数据库,按规定使用国家统一的医保编码;

 

6.符合法律法规和省级及以上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医保定点的零售药店应当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在注册地址正式经营至少3个月;

 

2.至少有1名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具有药学、临床药学、中药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药师,且注册地在该零售药店所在地,药师须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期内;

 

3.至少有2名熟悉医疗保障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规定的专(兼)职医保管理人员负责管理医保费用,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期内;

 

4.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开展药品分类分区管理,并对所售药品设立明确的医保用药标识;

 

5.具有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医保药品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医保人员管理制度、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医保费用结算和信用承诺制度;

 

6.具备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信息系统技术和接口标准,实现与医保信息系统有效对接,为参保人员提供直接联网结算,建立医保药品等基础数据库,按规定使用国家统一医保编码;

 

7.符合法律法规和省级及以上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来源:兰州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2-0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