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 关于做好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工作的通知

黄医保〔2019〕42号


各区县医保局、人社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税务局、人行:

 

按照省医保局、人社厅、财政厅、卫健委、税务局和人行合肥支行六部门《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通知》(皖医保发〔2019〕13号)文件精神,现就黄山市生育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合并实施时间。按照“保留险种、保障待遇、统一管理、降低成本”的总体思路,自2019年12月1日起,统一合并实施黄山市生育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二、统一参保登记范围。我市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和在职职工同步参加生育保险,统一进行参保登记。灵活就业人员和领取失业金人员按现行政策暂不纳入。

 

三、统一基金征缴管理。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征收,缴费基数与核定的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保持一致。按照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之和确定新的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减轻企业负担要求,两项保险合并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费率暂按以下标准执行: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缴费费率为6.4%,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缴费费率为6.5%,其他用人单位可选择上述某一种缴费费率,职工个人缴费费率为2%。个人补缴最低缴费年限的基数和费率等按现行政策执行。

 

领取失业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费率按现行政策执行。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合并实施后,不再单列生育保险基金收入,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待遇支出中设置生育待遇支出项目,准确记录生育保险医疗待遇、生育津贴待遇支出具体情况,切实加强统计分析。

 

四、确保生育保险待遇不变。合并实施后,生育保险相关待遇范围、标准、享受条件等按《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黄山市职工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黄政办秘〔2012〕61号执行)执行。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不享受生育医疗费用报销和生育津贴等相关生育保险待遇,发生生育并发症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合规住院医疗费用,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现行规定享受相关待遇政策。

 

五、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各区县医疗保障、人社、财政、卫生健康、税务等部门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及时研究解决合并实施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涉及机构改革部门,在新经办机构成立、人员调整到位之前,继续按原职责规定做好各项经办工作,防止出现工作“空档期”。

 

黄山市医疗保障局

黄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黄山市财政局

黄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黄山市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黄山市中心支行

2019年10月28日


来源:黄山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19-1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