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自治区 关于中药配方颗粒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的通知

桂医保发〔2021〕59号


各市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为支持我区中医药民族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健康福祉的新期盼,根据《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1号)和《国家药监局 国家中医药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医保局关于结束中药配方颗粒试点工作的公告》精神,现就中药配方颗粒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支付范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付范围

 

《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和自治区增补的中药饮片目录(以下简称《药品目录》)所对应的中药配方颗粒,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支付范围。

 

(一)符合国家药品标准或广西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标准。

 

(二)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三)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医师开具的中药配方颗粒处方。

 

二、支付政策

 

中药配方颗粒严格执行《药品目录》管理规定,基本医疗保险统一按“乙类药品”管理,执行所对应中药饮片的支付范围,各统筹地区不得自行调整。个人先行自付比例暂定30%,执行过程中根据基金承受能力等因素动态调整;个人先行自付后,剩余药品费用按各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执行。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不区分甲、乙类。

 

原中药配方颗粒试点企业在2021年11月1日前生产的中药配方颗粒,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在备案医疗机构内使用的,各项基金按规定支付;11月1日后生产的中药配方颗粒,符合本通知第一条支付条件的,基金方可支付。

 

三、编码管理

 

中药配方颗粒实行统一编码管理,由自治区医保中心负责维护医保信息管理系统。国家医保局已赋予标准编码的,直接使用标准编码,暂未赋码的中药配方颗粒,在现有中药饮片医保编码的基础上,增加“KL”标识进行区分。各统筹地区要及时更新本地医保数据库,指导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同步更新信息系统,并做好匹配对照审核工作。

 

四、规范使用

 

坚持中药饮片的主体地位,稳妥推进中药配方颗粒平稳有序发展及合理规范使用。各统筹地区要对中药配方颗粒实行台账管理,准确掌握实际使用情况,防止药品不合理使用。探索建立中药配方颗粒谈判议价机制,提高基金使用绩效。

 

五、考核监督

 

各统筹地区要将中药配方颗粒使用情况纳入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和考核范围,完善考核评价指标。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串换项目等套保骗保行为,追回医保基金,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本通知自2021年11月1日起执行。执行过程中,国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

1.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中药配方颗粒品种目录(第一批)

2.11月1日前生产的中药配方颗粒品种目录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1年12月22日


附件下载:

  1. 附件1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中药配方颗粒品种目录(第一批).xlsx
  2. 附件2 11月1日前生产的中药配方颗粒品种目录.xlsx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发布:2021-1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