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 关于恢复部分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原报销比例的通知


各县(市)医疗保障局,各城区医保中心主管局,市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广西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医保规〔2022〕2号)文件,结合我市医保基金承受能力、参保人员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综合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费用个人负担情况,经研究,决定恢复我市肾透析、恶性肿瘤门诊治疗、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门诊特殊慢性病原政策报销比例,具体通知如下:

 

肾透析、恶性肿瘤门诊治疗、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门诊特殊慢性病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符合门诊特殊慢性病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居民医保和职工医保由统筹基金分别按以下比例分担支付。在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符合门诊特殊慢性病支付范围的药品费用,按照开具处方的定点医疗机构等级对应的基金支付比例予以支付。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在确保基金收支平衡的前提下,今后适时调整报销比例,国家、自治区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梧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2年10月14日


来源:梧州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2-1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