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DRG收付费病案信息传送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闽医保〔2022〕113号


各设区市医疗保障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相关试点医院:

 

根据国家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定点医药机构接口规范及我省DRG收付费管理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DRG收付费病案信息传送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部分疾病诊断相关分组收付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医保〔2022〕101号)文件规定,于出院后7个工作日内上传出院小结、手术记录等相关病案信息。相关试点医院要按照国家医保局统一下发的《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定点医药机构接口规范V1.1.27》要求,及时做好相关信息上传工作,具体接口规范信息可从统筹区医保信息平台下载。

 

二、闽医保〔2022〕101号文附件2“H319Z恶性血液病(靶向)免疫治疗”使用克拉屈滨的药品费用医保不予支付,该DRG组其他费用仍按规定的支付比例进行支付。若后续国家医保药品目录调整其医保属性,相关药品费用自动调整为医保支付。请各统筹区做好信息系统有关结算的调整维护工作。

 

三、各设区市医疗保障部门要指导相关试点医院及时按照信息接口规范的要求,及时上传相关病案信息,发挥病案信息在支付方式改革中的重要作用,提高支付方式改革的运行质量和决策管理水平。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2022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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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发布:2022-1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