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 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市人社发〔2018〕36号


各区县、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局,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派出机构,中国铁路西安局集团有限公司社会保险经办中心,局属各单位:

 

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活力,根据陕西省人社厅、陕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人社发(2018)27号)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自2018年7月1日起,失业、工伤保险费率按照西安市人社局、西安市财政局、西安市地税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市人社发〔2016〕129号)规定延长至2019年6月30日止。延长期间,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达到合理支付月数的,应停止下调,及时恢复费率。

 

在本通知下发之前,各参保单位多缴纳的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部分从下次应缴中扣除。

 

西安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西安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西安市税务局

2018年7月9日


来源: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18-07-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