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南宁市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委托代扣有关事项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通告〔2022〕1号


为提供更为便捷高效的缴费服务,现将南宁市灵活就业人员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费用统筹委托代扣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委托代扣范围

 

在南宁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南宁市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以个人身份正常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费用统筹并以本人银行账户与金融机构签订委托代扣协议的灵活就业人员。

 

二、代扣基数及金额

 

(一)养老保险

 

养老保险按缴费人确认的缴费基数代扣应缴保费。参与银行委托代扣的缴费人应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当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出台次月20日前,通过广西税务12366微信公众号“税费业务-个人缴社保费-养老基数变更”功能办理缴费基数确认手续。未确认当年缴费基数的,税务机关默认按照当年最低缴费基数发起代扣。

 

2020年10月31日前与交通银行广西区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南宁市分行签订的《委托代扣个人社会保险费协议书》中选定的签约档次不再执行。

 

缴费人可关注“广西税务12366”微信公众号、广西人社微信公众号、南宁税务服务号、南宁人社微信公众号及时了解缴费基数相关规定。

 

(二)医疗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费用统筹按发起代扣当期政策规定的缴费基数或金额执行。

 

三、委托代扣时间

 

税务机关根据工作安排,在当月21-25日期间发起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委托代扣。各险种委托代扣安排如下:

 

(一)养老保险

 

当年广西壮族自治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出台前暂不发起委托代扣,缴费基数出台次月至12月按月发起代扣,扣费时一次性代扣1月至当月保费。

 

灵活就业人员跨年无法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12月税务机关将视情况增加扣费频次,请合理安排缴费时间。

 

(二)医疗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统一以半年为周期发起委托代扣,1-6月代扣上半年保费,7-12月代扣下半年保费。若6月底前未能成功扣上半年保费,则7月开始扣全年保费。

 

大额医疗费用统筹以年为周期在每年1月21日-25日期间发起扣费,如遇缴费期限延长则继续发起扣费。

 

四、代扣协议终止

 

灵活就业人员因停保、退休等原因停止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应于停止缴费当月20日前前往签约银行办理终止委托代扣协议手续。

 

因原有委托代扣协议内容发生变动,如不需保留委托代扣协议,可到签约银行办理终止委托代扣协议手续。

 

五、注意事项

 

(一)签订委托代扣协议的缴费人应于当月20日前足额将需代扣的社会保险费存入签约账户,如签约账户余额不足以支付该险种全部应缴费款则当次扣款失败。因签约账户余额不足、账户变更、销户或被冻结等原因导致扣款失败的,责任由缴费人自行承担。

 

(二)医疗保险未正常代扣或养老保险当年12月26日前仍未完成代扣的,请及时联系税务部门处理并通过广西税务12366微信公众号、微信城市服务、支付宝市民中心、爱南宁APP、广西税务APP、广西政务APP、广西电子税务局等线上渠道,以及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交通银行、农村信用社、桂林银行各网点及南宁市各办税服务厅等线下渠道进行缴费。

 

(三)缴费人可通过“广西税务12366微信公众号-税费业务-个人缴社保费-缴费回单查询”功能查看缴费记录或通过“广西税务12366微信公众号-税费业务-个人缴社保费-缴费证明查询”功能下载电子缴费凭证。

 

如有疑问,请关注南宁税务服务号或咨询广西税务12366热线、签约金融机构。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

2022年3月17日



相关业务链接:

  1. 广西税务·社保/医保缴费(微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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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2-0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