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 转发《关于规范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移接续期间参保人员有关待遇享受政策的通知》

锡医保服务〔2022〕19号


各市(县)医疗保障局:

 

现将《江苏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移接续期间参保人员有关待遇享受政策的通知》(苏医保发〔2021〕62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职工医保参保人员从上一统筹地区流动到本市、在本市参加职工医保(包括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由失业保险基金缴纳医保费),有参保中断情形且中断时间在3个月内的,中断期间的医保费用允许补缴,按规定补足中断期间基本医保费用后,视作连续参保、不设待遇享受等待期、补缴后中断期间的待遇可按规定追溯享受、中断缴费期间的个人账户按规定划拨;中断期间未补缴的,属于用人单位缴费的职工医保的人员,自单位申报次月享受待遇,属于以灵活就业身份参加职工医保的人员,自缴费后设置3个月待遇享受等待期。以上情形参保中断时间超过3个月的,按首次参保相关规定明确参保缴费和待遇享受政策。

 

二、同步做好本市单位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参保缴费及待遇享受工作。首次在本市参加单位职工医保的,单位正常申报次月开始享受待遇,本市单位职工医保参保人员,有欠费中断情形且欠费中断时间在3个月内的,中断期间的医保费用允许回溯补缴,不中断医保待遇;欠费中断时间超过3个月的,中断期间的医保费用允许补缴,补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和个人部分、职工补充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全口径费用,补缴后即可享受待遇、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报销、生育保险待遇按规定享受、中断缴费期间的个人账户按规定划拨;欠费中断时间超过3个月且未按规定补缴的,缴费后次月享受待遇。

 

三、本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对于本通知印发之前,涉及待遇等待期调整但未能划卡享受相关统筹待遇的人员,可按规定回溯报销。

 

附件:《江苏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移接续期间参保人员有关待遇享受政策的通知》(苏医保发〔2021〕62号)

 

无锡市医疗保障局

2022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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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无锡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2-0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