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 关于调整伊马替尼纳入本市医保支付后个人定额自负标准的通知
沪医保中心〔2022〕46号
各区医疗保险事务中心,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关于印发〈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1年)〉的通知》(沪医保医管发〔2021〕45号)和长三角联盟地区药品集中采购本市中选结果,经市医疗保障局审定,现调整伊马替尼纳入本市医保支付后参保人员个人定额自负标准(见附件)。
本通知自2022年 8月10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部分药品纳入本市医保支付后参保人员个人定额自负标准
上海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2022年8月8日
来源:上海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2-08-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