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 关于进一步优化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通知

长房金发〔2021〕46号


各科室,各分中心、管理部,12329热线服务中心: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经研究,决定对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进行优化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贷款条件。由原来的“借款申请人属合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且在申请贷款之日前连续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达6个月(含)以上。借款申请人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状态正常且余额大于或等于6个月的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为“借款申请人属合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申请贷款时连续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且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状态正常。”

 

二、调整二手房价格和抵押物价值认定标准。二手房价格认定标准由原来的“房屋价格以《山西增值税普通发票》中的计税价格为认定标准”调整为“房屋价格以《山西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计税价格和《存量房买卖合同》(协议)的购房价格取低值为认定标准”;抵押物价值认定标准由原来的“对于借款申请人以所购再交易自住住房作为抵押物的,应以《山西增值税普通发票》中的计税价格作为抵押物价值。”调整为“对于借款申请人以所购再交易自住住房作为抵押物的,以《山西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计税价格和《存量房买卖合同》(协议)的购房价格取低值作为抵押物价值。”

 

本通知自2021年10月22日起执行。

 

长治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1年10月21日


来源:长治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2021-1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