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 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等有关问题的通知(2022年)

朝医保发〔2022〕33号


各县(市)医疗保障局,市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北矿社保中心:

 

为进一步提高城乡居民医疗保障水平,根据《中共朝阳市委办公室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若干措施的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朝委办〔2021〕2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降低住院起付标准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不设住院起付标准;一级医院为100元;二级医院(含专科)为200元;三级医院(含三级甲等)为300元;异地转诊转院为700元。

 

精神类疾病、甲或乙类传染性疾病住院不设立起付标准。

 

住院起付线按照住院次数依次降低的政策不再执行。

 

二、提高普通住院支付比例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支付比例调整为90%;一级医院支付比例为85%;二级医院(含专科)支付比例为80%;三级医院(含三级甲等)支付比例为75%。

 

三、调整异地转诊转院支付比例

 

1.有转诊建议(由市、县两级医疗保障部门确定的具有转诊资质的定点医院出具,并由定点医院在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备案,下同),且在医保定点医院(异地统筹区医保部门确定的定点医疗机构,下同)就医的,住院支付比例调整为65%。

 

2.无转诊建议,但在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备案且在医保定点医院就医的,住院支付比例调整为63%。

 

3.无转诊建议并且未在医保经办机构备案,但在医保定点医院就医的,住院支付比例调整为55%。

 

4.在非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不享受医保待遇。

 

四、临时外出住院支付比例

 

临时外出人员,住院期间在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备案,待遇标准参照本通知第三款第2条执行;住院期间未在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备案,待遇标准参照本通知第三款第3条执行;在非医保定点医院就医的,参照本通知第三款第4条执行。

 

临时外出人员因疾病发生的急诊住院支付比例按照参保地急诊相关政策执行,因意外伤害发生的急诊住院支付比例按照参保地意外伤害相关政策执行。

 

门诊慢特病支付比例仍按照原规定标准比例执行,不随此次普通住院支付比例调整。

 

本通知自2022年8月1日起执行,以往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朝阳市医疗保障局

2022年7月19日


来源:朝阳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2-07-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