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 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伤保险基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鲁人社字〔2022〕79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伤保险基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22〕85号)要求,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提升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鲁人社字〔2022〕32号),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现就做好工伤保险基金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规范工伤保险待遇支出项目及标准。按照工伤保险省级统筹要求,全面梳理工伤保险待遇支出项目及标准,及时清理规范不符合国家和省级确定的支出范围(标准)和自行制定的待遇支出项目,建立健全待遇支出项目清单。重点清查2020年1月1日后,应以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丧葬补助金、护理费等工伤保险待遇,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二、进一步加强工伤认定管理。各地要依法依规开展工伤认定工作,严格申请材料审核,加强对拟认定工亡案件的调查核实、审核把关,严格按照规定程序作出结论,严防欺诈骗保行为。要探索建立工伤认定疑难案件内部会审、外部会商制度,定期组织案例研讨、案卷评查等活动,不断提升工伤认定质效。

 

三、进一步严格劳动能力鉴定。各地要严格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劳动能力鉴定的规定标准政策,严格审核鉴定材料,严密组织鉴定程序,严格鉴定专家管理,严格按照工伤认定书载明的受伤部位、伤情范围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内部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发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成员单位协调作用,推进实现与卫生健康、医疗保障及医疗卫生机构等外部信息共享,提高应对鉴定材料造假的风险防控能力,严格把控各风险环节,有效防范鉴定材料造假和骗取鉴定结论行为。强化劳动能力鉴定复核制度,建立省市两级劳动能力鉴定情况通报反馈机制,对等级重大变更、明显错误等情形进行通报约谈。对伪造劳动能力鉴定材料或者违规出具结论的,发现一起,严肃查处一起。

 

四、进一步提升经办管理服务。各地要加强工伤保险经办风险防控,强化事前、事中、事后监管。要充分利用部级社保待遇资格认证系统和省级社保待遇资格大数据认证分析平台与民政、卫生健康、公安、司法等部门进行信息比对,每年开展长期待遇领取人员资格认证工作。加强工伤保险服务协议机构管理,完善日常检查、定期考核、智能监控、信用管理等监管机制。今年将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工伤医疗、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协议机构专项检查,各地按照全省统一的自查方案进行自查,形成自查报告和风险清单并抓好整改落实,省厅适时进行抽查。相关工作方案另行通知。

 

五、进一步加快信息系统建设。实现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经办信息在信息系统内部流转、业务协同办理,减少材料重复提交,防范伪造材料风险。加快工伤医疗等费用联网结算系统建设,持续推进联网持卡直接结算,及时维护“三个目录”,逐步实现工伤医疗(康复)机构数据信息联网核验,减少手工报销风险。完善系统待遇核定、社银直连发放等相关功能,实现业务审核全流程进系统,杜绝手工经办。加快推进工伤事故备案、工伤异地居住(就医)申请、工伤职工异地就医结算、工伤认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等工伤保险服务“跨省通办”、“一网通办”服务事项落地。

 

六、进一步强化基金动态管理。要定期对工伤保险基金年度支出运行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在经办业务系统中对支出项目和标准设置阈值进行监控,建立预警机制。以大额、高频次支出为重点,大力开展数据稽核,推动稽核方式优化升级,定期不定期按规则筛选疑点数据,提升数据筛查比对智能化、信息化水平,构建制度化、常态化数据核查机制。加强对各市基金管理的指导和基金运行情况动态监测,逐步建立评价和考核机制,并将考核情况适时在系统内进行通报。

 

各地要严格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社保基金管理提升年行动要求,扎实开展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提升专项行动,全面推进工伤保险基金管理各项工作,加大工作合力,严防基金“跑冒滴漏”,形成政策、经办、信息、监督“四位一体”的基金监管态势。要定期联合分析工伤保险基金要情、开展风险排查、疑点数据筛查核查工作,切实抓好措施落地、问题整改。要加强与财政、公安、司法、交通、应急、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等部门以及服务协议机构的沟通协商,推动建立工伤保险基金管理联动长效机制,综合施策,加强“全天候”基金管理,确保基金安全。各市要于2023年1月10日前报送年度相关工作开展情况。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2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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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22-07-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