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 关于明确有关社会保险补贴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人社规〔2022〕3号)文件精神,为更好发挥就业创业补贴资金促进就业的作用,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企业新增岗位社会保险补贴的补贴标准明确如下:

 

一、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对实现灵活就业后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下同)的就业困难人员,按照每人每月150元的标准给予社会保险补贴(两项补贴合计),但不得超过其本人实际缴费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月均额度。领取失业保险金或者有关文件明确规定不属于灵活就业人员的就业困难人员不能申领该项补贴。

 

二、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对灵活就业后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按照每人每月400元的标准(即每人每年4800元)给予社会保险补贴,但不得超过其本人实际缴费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月均额度。领取失业保险金或者有关文件明确规定不属于灵活就业人员的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不能申领该项补贴。

 

三、企业新增岗位社会保险补贴

 

在贵港市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的企业,每新增1个就业岗位,按每个新增岗位每月400元标准给予社会保险补贴,但不得超过单位为其新招用人员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月人均额度,不包括新招用人员个人应缴纳部分。每个企业每年享受该项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四、本通知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以上补贴标准今后如有变动,按国家、自治区和贵港市有关新文件规定执行。

 

贵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贵港市财政局

2022年7月8日


来源:贵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2-07-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