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 关于实施职业介绍服务补助发放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劳务经纪人:

 

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人社规〔2022〕3号)等文件精神,规范职业介绍服务补助的发放工作,现就发放职业介绍服务补助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助条件

 

自2022年1月1日起,在国内经依法登记注册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是指经当地人社部门认定)等具有人力资源服务职业介绍资质的市场主体(以下简称“市场主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可获得职业介绍服务补助:

 

(一)组织农村劳动力和登记失业人员到贵港市辖区企业就业的;

 

(二)协助企业与农村劳动力、登记失业人员(以下简称“被介绍人员”)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在贵港市辖区内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满3个月(含)以上的。被介绍人员不含在校读书阶段的学生和合同期满企业续聘的老员工。

 

二、补助标准

 

对符合本通知“补助条件”的市场主体,按照1000元/人标准获得职业介绍服务补助,且每年度只能按照“一人一补助”的标准享受一次性补助,同时不得与其他职业介绍补贴(如:政府购买职业介绍服务补贴、输送产业工人奖补)同时期享受。

 

三、申请材料

 

申请职业介绍服务补助,需提交如下材料:

 

(一)贵港市职业介绍服务补助申请表1份,详见附件1;

 

(二)贵港市职业介绍服务补助人员花名册1份(需用人企业盖章或用人企业出具该人力资源机构介绍就业人员名册并盖章确认),详见附件2;

 

(三)被介绍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被介绍人员属于失业人员的,需提供有效的《就业创业证》或原《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1份(就业人员失业登记地在贵港市行政区域范围外的,需提供);

 

(四)企业与被介绍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1份;

 

(五)企业发放被介绍人员工资的凭证1份;

 

(六)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或审核通过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务经纪人申请表》复印件1份(需提供原件,核验后退回);

 

(七)市场主体与企业签订代理招工服务协议书或合同(需有企业加盖的公章)复份件1份(需提供原件,核验后退回);

 

(八)市场主体输送被介绍人员到企业面试或入职的图片或视频(照片或视频中要有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或劳务经纪人本人和企业接待人员)等佐证材料。图片或视频需分别做好标识说明(如说明某日、某时推荐介绍某人到某企业面试、入职等内容),且能从中清晰辨认出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或劳务经纪人本人、企业接待人员和职业介绍服务补助人员。

 

四、拨付流程

 

(一)符合本通知“补助条件”的市场主体,自用工企业为被介绍人员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满3个月后的1个月内提交申请材料到所在县(市、区)人社部门。

 

(二)县(市、区)人社部门在收到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符合申领补助的信息情况(含申请单位名称、被介绍成功就业人员个人基本信息、申请补助人数、申请补助金额、就业单位名称等信息)在政务平台和政务公开栏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未通过审核的,应及时反馈并说明理由。

 

(三)县(市、区)人社部门在公示无异议后,按财务有关规定将补助资金一次性拨付到申请单位或个人的银行基本账户。

 

五、资金来源

 

职业介绍服务补助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该支出项目列属“就业创业服务补助”的一项支出项目;各县(市、区)要严格控制该项补助的支出总额,原则上不能超过当地当年就业补助资金支出总额的10%。

 

六、其他事项

 

(一)市场主体开展职业介绍服务,应当按照“宣传发动——组织报名——安排面试(输送人员到企业面试)——办理入职手续(协助企业办理入职)——被介绍人、介绍机构或劳务经纪人、企业进行三方确认成功介绍就业”的基本程序开展工作,如实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等信息,及时收集整理好报名应聘人员名册、组织被介绍人参加面试名册或向被介绍人、开具职业介绍信、被介绍人成功入职名册(经企业确认)、被介绍人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等相关服务佐证资料。

 

(二)市场主体向贵港市内企业推荐介绍劳动力之前或当日,必须向企业所在地县级人社部门报告计划介绍的人数、输送人员的时间、介绍就业的企业名称等情况,并提交《推荐介绍劳动力就业的人员花名册》,详见附件3;同时在当月底前向企业所在地县级人社部门提交《成功介绍就业人员花名册》(需被介绍人本人签字印指模和招工企业盖章确认)进行备案,详见附件4。不按要求进行送工报告和备案的,一律不给予申请职业介绍服务补贴。

 

(三)各地人社部门可依托数智人社系统或与相关单位实现信息共享、业务协同获得个人和单位信息的,可再自行精简申请材料,优化办理流程。要推行告知承诺制,采取自行或依法委托第三方机构等方式加强补助资金的核查,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公开举报监督电话,对反映的问题线索进行处理。

 

(四)职业介绍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遵循“谁审批、谁拨付;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各地人社部门要严格进行资格审核,申请补助的市场主体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有效性负责,各地人社部门负责对申请材料的核实审查。对以虚报、冒领、串通等手段骗取职业介绍服务补助资金的,除责令退赔违规使用、被骗取资金外,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按规定将相关情况推送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三年内不再受理该市场主体申报我市职业介绍服务补助业务。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国家、自治区政策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贵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贵港市财政局原印发《关于做好职业介绍服务补助发放工作的通知》(贵人社规〔2008〕7号)文件废止执行。

 

附件:

1.贵港市职业介绍服务补助申请表

2.贵港市职业介绍服务补助人员花名册

3.推荐介绍劳动力就业的花名册

4.成功介绍就业人员花名册

 

贵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贵港市财政局

2022年7月8日


附件下载:

  1. 附件1.贵港市职业介绍服务补助申请表.doc
  2. 附件2.贵港市职业介绍服务补助人员花名册.xlsx
  3. 附件3.推荐介绍劳动力就业的花名册.xls
  4. 附件4.成功介绍就业人员花名册.xls

来源:贵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2-07-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