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 关于做好广西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增补药品消化工作的通知

南医保发〔2022〕25号


各县(市、区)、开发区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高新区卫健医保局,市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各定点医药机构:

 

自治区医保局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联合印发《自治区医保局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广西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增补药品消化工作的通知》(桂医保发〔2022〕26号),文件为主动公开发布,请各单位遵照执行,同时结合以下要求一并落实:

 

一、《广西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1年)》(桂医保发〔2021〕3号)中编号含“GD”的168个药品继续由基金支付至2022年12月31日。自2023年1月1日起,统一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完成国家规定的消化任务。

 

二、各县(市、区)、开发区医保部门、人社部门,市医保中心要认真组织贯彻落实,指导所辖定点医药机构及时做好药品编码的映射工作,确保政策有效衔接和费用及时结算。

 

三、各县(市、区)、开发区医保部门、人社部门,市医保中心要加强政策解读,指导定点医药机构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加强舆情监测,及时关注和回应社会关切。执行过程中遇到重要情况和问题及时向南宁市医疗保障局、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告。

 

附件:自治区医保局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广西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增补药品消化工作的通知(桂医保发〔2022〕26号)

 

南宁市医疗保障局

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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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南宁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2-0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