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 关于职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使用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医保办发〔2022〕25号


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各定点医疗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支持促进商业保险机构扩大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和服务供给,满足参保人员多层次、多样化和个性化健康保障需求,构建多层次医疗保障服务体系,现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使用范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津政办规〔2021〕16号),自2022年7月1日起,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个人账户资金可用于支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参加符合《市医保局 市金融工作局 天津银保监局关于支持促进商业健康保险发展的指导意见》(津医保局发〔2021〕87号)文件相关规定的城市定制型商业健康保险的个人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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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天津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2-0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