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 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长期护理保险筹资标准的通知(2021年)

泰医保发〔2021〕56号


各市医疗保障局、各市(区)财政局、市医疗保障局各分局:

 

为进一步提高城乡居民医保待遇水平,实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1〕32号)、《中共泰州市委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着力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泰发〔2021〕1号)等文件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长期护理保险筹资标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2021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标准为:市区、靖江市700元/人,泰兴市、兴化市670元/人。

 

二、2022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一般居民个人缴费标准为420元/人,学生儿童为200元/人。市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二级残疾成年人个人缴纳170元/人,剩余部分由财政资助。其他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体按各市(区)规定予以资助参保。

 

三、2022年度市区及靖江市长期护理保险个人缴费标准为20元/人。市区及靖江市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在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时一并缴纳长期护理保险费用。

 

各市(区)应当按要求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长期护理保险筹资工作,足额安排财政补助资金并及时汇入市级财政专户。

 

泰州市医疗保障局

泰州市财政局

2021年7月30日


来源:泰州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1-0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