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实施方案


根据《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桂发〔2020〕18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做好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桂医保发〔2021〕22号)精神,为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统筹层次,增强基金抗风险能力,加强基金管理,确保参保人员医疗待遇的落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的发展理念,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体制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按照统筹安排、稳步推进的工作思路,有计划、分步骤地推进全市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市级统筹工作,确保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平稳运行,促进我市医疗保障更加公平、管理服务更加规范、资源利用更加有效。

 

二、工作目标和安排

 

(一)工作目标

 

提高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统筹层次,实行市级统收统支,城乡居民医保执行国家、自治区统一的基金财务制度、会计制度和基金预决算管理制度,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合理设定总额预算,提高基金使用效率,增强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抗风险能力,建立基金管理制度化、操作规范化、保障可持续的长效运行机制,保障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到位,确保基金使用安全规范、风险可控。

 

(二)工作安排

 

第一阶段:2022年1月1日起执行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市级统筹方案,实行市级统一预(决)算管理和市级统收统支。

 

第二阶段:2022年8月31日前,各县(市、区)完成2021年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年度清算,由市医保部门组织对辖区截至2021年12月31日的城乡居民医保基金进行审计,重点审计归属于市级统筹之前,包括异地就医、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费用及政策性补亏、与医药机构结算和零星报销在内的各项应付未付的待遇支出情况,于2022年9月30日前提交审计结果。

 

第三阶段:审计结束后,归属于2021年12月31日及以前年度的应付未付费用由各县(市、区)完成支付,原则上先用审计认定后的历年滚存结余基金支付,不足部分由各县(市、区)财政负责补齐,并于2022年10月31日前将完成支付后的历年滚存结余基金(含利息收益)全部上划至市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已转存定期存款的要将存款协议情况反馈给市财政、医保部门,并在存款协议到期后15个工作日内将全部基金(含利息收益)上划至市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三、主要内容

 

(一)基金账户设置。市财政局在市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中设立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子账户,市本级、县(市、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设立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收入户、支出户。市、县两级城乡居民医保基金账户实行年末无余额原则。

 

(二)基金收支预决算编制及实施。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会同税务部门编制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算草案,预算草案编制所需相关数据由各县(市、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税务部门按要求向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提供,作为预算草案编制的参考。预算草案经市医保、税务部门审核并报市财政部门复核后,按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编制程序报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执行。

 

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的基金预算不得随意调整,在执行过程中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需按年初基金预算编制审批程序报市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预算年度结束后,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按照财政、医保、税务部门的统一安排和部署,根据规定的格式、时间及要求会同税务部门编制上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决算草案,决算草案编制所需相关数据由各县(市、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税务部门按要求向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提供,作为决算草案编制的参考。决算草案经市医保、税务部门审核并报市财政部门复核后,按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编制程序报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执行。

 

(三)基金征缴及清理移交。全市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实行统一缴费标准。征收计划按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的基金收入预算执行。税务征收系统从2022年1月1日起将缴纳2022年度城乡居民医疗险种的预算级次变更为市级100%,市、县(市、区)税务局负责基金征收并按规定将收入缴入市级国库。

 

请各县(市、区)将2021年9月1日至12月31日收缴的归属2022年度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部分及财政补助资金,于2022年1月15日前分别上解至市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市级统筹前各县(市、区)经清理移交认定历年滚存结余的基金(含原新农合基金),实行市级统筹后,原则上不再清偿市级统筹前的医保费用。

 

(四)基金市级统筹管理。全市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实行市级统筹,统收统支,纳入市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单独建账,独立核算。各县(市、区)基金上划后财政专户存款/国库存款产生的利息收入,由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按各县(市、区)上年财政专户存款/国库存款余额进行分配,由各县(市、区)据此计入当期利息收入。

 

市、县(市、区)当年本级财政补助资金要在当年11月底前全额上划市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自治区财政厅直接下达拨付到设区市的中央、自治区财政补助资金,市财政在收到款后,按自治区政策文件规定(7个工作日内)拨入市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五)规范基金支出。基金支付实行总额预算,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根据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当年基金支出预算总额,编制全市基金付费总额预算指标,并制定总额预算实施指导意见,报市医保和财政部门批复后实施。

 

各县(市、区)每月支出用款需在月初向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提交当月用款计划申请表,由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统一向财政申请用款额度,经财政部门核定后再予以拨付各县(市、区)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账户。

 

(六)建立和完善基金风险预警机制。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要利用医疗保障信息系统,对基金收支运行情况进行监控和预测,当基金累计结余(不含居民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低于6个月平均支付水平时要进行基金风险预警,由市医保部门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调整平衡基金收支的对策和措施。

 

(七)建立分担机制。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资金由中央、自治区财政和市、县(市、区)财政共同承担,按上级规定执行。市、县(市、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做好基金的核算及账务处理,实行市级统筹后,桂林市统筹地区内就医费用不再做资金划拨,需按月清算按参保地列支。建立基金缺口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任分担机制,当年度基金出现缺口时,经批准后先从该县(市、区)历年滚存结余基金弥补,不足部分由市、县(市、区)财政按2 :8比例分担。

 

因市、县(市、区)征收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及应承担的财政补助资金未足额到位造成基金缺口的,应由当地政府督促相关部门补齐资金。

 

(八)严格基金监督管理。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各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当严格执行自治区统一的业务经办、基金管理等内部控制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告基金收支和结余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医保部门对基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财政、审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实施监督。对基金管理中的违法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职责分工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承担本辖区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扩面、基金征收、支付和管理责任。督促本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税务部门及时向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报送预(决)算数据;严格执行基金预算,落实本辖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征缴任务;规范参保人员待遇审核,规范基金支出,落实本级政府应承担的主体责任,按时划拨本级财政应负担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助资金,确保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及时兑现。

 

(二)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市医疗保障局负责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监督工作,建立健全基金风险防控机制;负责审核全市基金预(决)算草案,并联合市财政、税务部门报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同意后批复下达;负责不断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制度,支持基金统收统支工作的顺利开展;负责组织对截至2021年12月31日的城乡居民医保基金进行内审。县(市、区)医疗保障局负责本辖区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管理、监督工作,配合市医疗保障局开展对截至2021年12月31日的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的内审工作。

 

(三)财政部门。市财政局负责落实本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资金、基金监管、基金上解和待遇用款核拨工作;负责审核基金预(决)算草案,联合市医保、税务部门报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同意后批复下达。接收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对市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进行规范管理,按时拨付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县(市、区)财政局负责落实本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资金、基金上解工作。

 

(四)税务部门。市税务局负责全市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征收管理工作,会同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编制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收入预(决)算草案,联合市医保、财政部门报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同意后批复下达。各县(市、区)税务局负责本辖区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征收工作,并为全市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收入预(决)算提供所需的数据。

 

(五)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负责指导县(市、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开展城乡居民医保基础信息和待遇经办管理等工作,按时归集基金收入并上解市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负责编制全市基金预(决)算草案和基金付费总额预算指标;负责按月收集全市享受待遇人数、基金支出额及基金收入情况,做好基金支出计划申报与核拨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本机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监督检查评估工作,对各县(市、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评估,承担本机构基金日常监控工作,协助市医疗保障局做好基金风险防控。县(市、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负责本辖区城乡居民医保险基础信息、业务管理、待遇支付、会计核算、基金日常监控等经办工作,以及按要求向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提供编制预(决)算草案、基金付费总额预算指标、及时上报月报和季报等相关数据。

 

五、工作要求

 

(一)明确目标、积极推进。实施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市级统收统支是规范城乡居民医保市级统筹制度的核心内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高度重视,按时间节点加快推进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市级统筹工作。市直相关单位要做好基金市级统筹的各项准备工作,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积极主动作为,及时协调解决工作推进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市政府督查部门要对各县(市、区)、市直相关单位开展基金市级统筹的推进情况进行督查,确保基金市级统筹工作目标如期完成。

 

(二)密切配合,抓好落实。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市级统收统支工作涉及多个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各相关部门之间要按照职责分工,通力协作,密切配合,确保各个环节有机结合,顺畅衔接,按照时间节点完成基金市级统筹的各项工作。

 

六、实施时间

 

本实施方案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和自治区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来源:桂林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2-0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