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定点医药机构申请使用医保线路接入国家医保信息平台(辽宁·大连)网络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定点医药机构:

 

现将《定点医药机构申请使用医保线路接入国家医保信息平台(辽宁·大连)网络安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医疗保障局

2022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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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点医药机构申请使用医保线路接入国家医保信息平台(辽宁·大连)网络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保局关于《医疗保障核心业务区网络安全接入规范》(医保网信办﹝2019﹞3号)、《全国医疗保障系统核心业务区骨干网络建设指南》(医保网信办﹝2019﹞40号)的要求,规范定点医药机构申请使用医保线路接入国家医疗信息平台(辽宁·大连)(以下简称:我市医保信息平台)网络安全的工作,同时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工作做好网络支撑,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定点医药机构是指与我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签订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为参保人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和签订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为参保人提供药品零售服务的药店。

 

第三条 定点医药机构须选择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与信息化部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和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运营商提供的线路与我市医保信息平台直连联网接入。

 

(一)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为保障医保统筹基金结算稳定,应使用网络带宽不低于4Mbps的数字电路专线接入我市医保信息平台网络。结算业务量较大的定点医药机构可采用不同运营商主备线路同步接入模式。

 

(二)二级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及定点零售药房,根据各自业务需求,应采用网络带宽不低于4Mbps的数字电路专线或网络带宽不低于100Mbps非互联网线路的有线VPN以直联方式接入我市医保信息平台。不具备前述条件的,可采用由运营商提供的非互联网线路无线VPDN方式接入。

 

(三)鼓励相关行业协会、连锁药店、医院等机构结合自身线路使用情况与运营商谈判确定数字电路专线或有线VPN服务价格,如无能力谈判可按各通信运营商给予医保定点医药机构的优惠价格进行办理。

 

第四条 定点医药机构应由专人按照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相关流程办理医保线路的申请、变更、撤销等手续,须保留办理线路联网及运营商提供医保线路缴费的相关凭证,随时接受核查。

 

第五条 定点医药机构须采用在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申请备案的IP地址接入我市医保信息平台直接联网结算,原则上一个定点医药机构只能申请一个医保专用线路IP地址。未经备案的IP地址将无法接入我市医保信息平台进行医保结算。定点医药机构不得使用运营商之外的任何单位提供的线路接入我市医保信息平台。

 

第六条 定点医药机构不得擅自延伸终端设备连接我市医保信息平台,不得擅自将不具备医保定点资质的分支机构或其他机构的费用纳入本单位结算。

 

第七条 定点医药机构使用医保结算终端只能接入我市医保信息平台网络,专网专机专用,严禁接入互联网。

 

第八条 定点医药机构和人员不得以任何目的、任何方式对我市医保信息平台进行漏洞扫描、木马植入和黑客攻击等影响网络安全的行为,一经发现查实将立即终止定点医药机构服务协议,涉嫌违法的将移交公安部门进行处理。

 

第九条 定点医药机构的医保结算终端与我市医保信息平台联网开展医保业务,为了我市医保信息平台网络和信息安全,市医保局将按上级部署适时对结算终端统一加装安全准入和CA客户端等管控措施。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大连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2-0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