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 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告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及国家四部委《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医保发〔2022〕21号)和省医疗保障局等四部门《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浙医保联发〔2022〕10号)精神,切实保障基本民生,加快医疗保险助企纾困政策落地,现将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缓缴对象

 

除大型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外的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以及相关社会组织。

 

二、缓缴范围和期限

 

可缓缴费款所属期为2022年7月至9月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含生育保险费),个人缴费部分和各类补缴不纳入缓缴范围。

 

三、缓缴办理办法

 

(一)名单公示

 

本次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采取免申即办方式。经初步认定2022年7月至9月不纳入缓缴对象范围的企业单位通过宁波市医疗保障局网站(http://ybj.ningbo.gov.cn)进行公示,按不同费款属期依次公示截止日分别为2022年8月4日、8月29日和9月28日。公示期间用人单位对不缓缴对象名单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截止日前凭本单位2021年度纳税申报表等相关材料向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或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资格复核。

 

(二)缓缴办理

 

本次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采取免申即享方式。用人单位无需提出申请即可享受缓缴单位缴费政策。

 

(三)费款补缴

 

缓缴单位的职工医保费应在缓缴期满后一个月内开始补缴,原则上单位缓缴部分一次性补缴到位,若一次性补缴到位有困难的,每月补缴至少不低于一个月度的缓缴费款,且最迟于2022年12月底前全部补缴到位。

 

(四)其他事项

 

原缓缴政策与本通告不一致的,按本通告执行。用人单位在享受缓缴政策过程中,如需了解相关政策,可拨打12345或12366进行咨询。

 

宁波市医疗保障局

宁波市发改委

宁波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

2022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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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浙江医保公共服务平台·智慧医保网厅

来源:宁波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2-0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