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 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


两县医保局,五区人社局,各县区发改局、财政局、税务局,市医保中心:

 

根据《国家医保局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医保发〔2022〕21号)文件精神,按照《省医保局 省发改委 省财政厅 省税务局转发〈国家医保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辽医保发〔2022〕9 号)工作要求,现就我市参保单位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缓缴范围及期限

 

2022年7至9月,对全市范围内经省有关部门认定的符合缓缴规定的参保单位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和生育保险费,7月已完成申报缴费的单位,缓缴期限可顺延至10月份。缓缴单位在11月15日前缴费的,免收滞纳金。缓缴单位职工个人缴费部分须正常核定缴纳。

 

二、参保人员待遇

 

缓缴期间,参保人正常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待遇,缓缴单位正常缴纳个人缴费部分的参保职工,其个人账户按规定划入。

 

三、经办流程

 

根据省相关部门提供的数据,确定全市阶段性缓缴的参保单位范围。范围内参保单位无需提交申请,直接享受缓缴政策,实行“免申即享”。由于数据变动等原因未及时纳入缓缴范围的参保单位,由参保单位向医保经办机构出具书面承诺后办理缓缴。

 

医保经办机构分别核定缓缴单位的单位缴费部分和个人缴费部分,分别发送征集信息至税务部门。纳入缓缴范围的参保单位可根据缴费信息系统提示,自行选择是否缓缴。缓缴期间,如参保人出现离职中断缴费、关系转移接续和申请办理职工医保退休待遇等情形的,由医保经办机构向税务部门发送撤销征集信息申请。未在税务部门申报的缓缴单位直接撤销;已申报的缓缴单位,回退申报信息后再撤销。医保部门对需补缴人员进行补收处理后,单独发送补缴人员单位缴费特殊征集信息,并整体发送其余人员单位缴费特殊征集信息。

 

四、工作要求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提高站位,加强政策宣传,精心组织实施,确保政策落实。要切实履职尽责,加强工作协同和信息共享,简化优化工作流程,确保各项工作措施无缝衔接、落地见效。医疗保障部门要切实保障缓缴单位缓缴期间职工医保待遇,做好缴费数据核定、医保关系转移接续、医保退休办理等经办业务;发展改革部门要协调做好全市中小微企业划定等工作;财政部门要做好职责范围内医保基金的监管使用等工作;税务部门要配合医保部门做好缓缴单位申报、缴费等工作。执行中遇有情况和问题,要及时对口上报、妥善处理。

 

阜新市医疗保障局

阜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阜新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阜新市税务局

2022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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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阜新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2-07-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