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高佛山市2022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佛民办〔2022〕59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机构:

 

根据《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2022年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的通知》(粤民发〔2022〕44号)有关要求,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决定调整全市2022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统一由1120元/人月提高到1180元/人月。

 

二、全市城乡低保补差水平不低于698元/人月。

 

三、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所需资金由各区财政按照原资金渠道筹措解决。各区按批准新标准当月的低保名册补发今年未达标月份的差额,其中2022年新纳保的低保对象按实际批准月份计补。

 

四、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挂钩的相关救助标准随之调整:

 

(一)全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调整为不低于1888元/人月;

 

(二)全市低保边缘家庭救助标准调整为1770元/人月。

 

五、本通知自印发之日施行。《佛山市民政局关于提高佛山市2021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佛民保〔2021〕3号)同时废止,2022年1月1日至本通知施行以前,参照本通知确定的标准执行。

 

佛山市民政局

2022年6月15日


来源:佛山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2-0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