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的通知

惠市公积金〔2021〕44号


中心各科(部)、各县(区)管理部,各受委托银行:

 

为了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工作,进一步防范资金风险,支持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经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同意,现将《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1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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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防范资金风险,落实租购并举,支持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是指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含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委托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指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向申请且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发放的,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个人住房贷款。

 

本办法所称自住住房,是指在职工或配偶的户籍所在地或缴存住房公积金所在市辖区内,房屋用途性质为住宅,且职工对该房屋享有所有权的住房。

 

本办法所称纯公积金贷款,是指职工使用公积金贷款资金即可满足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所需的贷款。

 

本办法所称组合贷款,是指职工使用公积金贷款资金不足以满足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所需时,其不足部分同时向受委托银行申请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以下简称商业贷款)。

 

本办法所称商转公贷款,是指正使用商业贷款用于购买本市自住住房的职工,可申请将部分或全部商业贷款转为公积金贷款。

 

本办法所称贷款资产,是指包括公积金中心和受委托银行发放的公积金贷款及形成的全部权益。

 

本办法所称贷款档案,是指公积金中心发放公积金贷款所产生的全部档案,由贷款申请、审核、发放、催收、变更、回收等行为所形成的,具有查考和利用价值的,为贷款和还款活动提供依据的归档保存的文件、合同及其他相关资料。

 

第四条 公积金中心负责本市公积金贷款的审批和管理,承办管委会的各项决定及其交办事项。

 

受委托银行负责公积金贷款的发放、回收和结算等金融业务。

 

公积金贷款风险由公积金中心承担。

 

第五条 公积金贷款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风险可控的原则。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六条 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或公积金中心依法确认的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职职工作为申请人,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公积金贷款。

 

第七条 申请人申请公积金贷款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大陆居民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户籍及有效居民身份证;台港澳同胞具有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台港澳居民居住证;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贷款资金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四)具备房屋所在地不动产登记部门所确认的购房合同或合法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条件,并能办理抵押、保证担保手续;

 

(五)按规定支付购买自住住房的首期房款,或者持有自筹资金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六)申请贷款时连续按月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并达到6个月以上(含本数),且继续依规缴存;

 

(七)拥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具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信用状况良好;

 

(八)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优先用于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

 

第八条 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公积金中心有权不予公积金贷款:

 

(一)所购房屋用途为别墅的;

 

(二)申请人仅购买住房的部分产权份额的(共有产权住房除外)或直系亲属名下的住房;

 

(三)申请人家庭(包括夫妻双方和未成年子女,下同)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

 

(四)申请人家庭有未结清的公积金贷款(含纯公积金贷款和组合贷款)记录的;

 

(五)申请人家庭已使用两次公积金贷款的;

 

(六)申请人处于被公积金中心或其他有权机关限制其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期限内;

 

(七)申请人或配偶征信记录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个人住房贷款(含公积金贷款或商业贷款)、消费性贷款(不含贷记卡或准贷记卡)、车贷、其他经营性贷款近5年内合并计算逾期累计超过6期(不含本数)、连续超过3期(不含本数)的;

 

2.贷记卡或准贷记卡近2年内逾期累计超过6期(不含本数)、连续超过3期(不含本数)的;

 

3.贷记卡状态为呆账、冻结或止付的;

 

4.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5.被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的。

 

第九条 对以欺骗手段或提供虚假资料申请公积金贷款或已骗取了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按照《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处理。对已骗取了公积金贷款的,其全额退款之日起5年(含本数)后方可再申请公积金贷款。

 

第十条 公积金贷款的住房套数的认定,以申请人家庭在全国不动产登记部门登记的住宅性质的不动产(含购房合同)、公积金贷款和住房商业贷款未结清的住房套数为准。

 

申请人的家庭成员与他人共有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住房产权的,拥有住房套数应合并计算,每一个部分产权的住房应计算为一套住房。用于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的住房如有申请人家庭以外的他人为共有产权人的,住房套数按购房人各自名下所在家庭拥有的住房套数一并计算。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为二套房公积金贷款申请:

 

(一)申请人首次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但其家庭已有一套住房的;

 

(二)申请人已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过一套住房,现已结清且其家庭没有住房,又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的;

 

(三)申请人已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过一套住房且其家庭仅有一套住房,又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的。

 

第十一条 申请办理商转公贷款的,除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外,还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及其配偶未办理过公积金贷款,且申请商转公贷款的住房系申请人家庭唯一住房;

 

(二)申请人提前偿还部分或者全部原商业贷款的申请,已经取得原商业银行同意;

 

(三)在符合条件的受委托银行办理的原商业贷款可转为组合贷款。在非受委托银行办理的原商业贷款只能转为纯公积金贷款且贷款额度不得超过原商业贷款余额;

 

(四)办理商转公贷款的住房须已办妥不动产权证书,该住房仅为原商业贷款设定了抵押权(无其他抵押权人且无查封等权利限制、无设定居住权的情形)。

 

申请人须在公积金中心审核通过之日起60日内办理商转公贷款的后续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视为申请人撤回本次商转公贷款申请。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十二条 公积金贷款实行限额管理。每笔公积金贷款金额应当同时符合下列限额标准:

 

(一)按照房贷比计算的最高可贷额度:不超过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比例;

 

(二)不高于管委会确定的最高贷款额度:对单一申请人发放的贷款不得超过单笔贷款最高限额。共同申请贷款的,贷款总额不得超过共同贷款最高限额。

 

夫妻共同申请贷款的,贷款总额为夫妻双方贷款额度单独计算金额之和,且单独计算金额不得高于管委会确定的单笔最高贷款限额,贷款总额不得高于管委会确定的共同贷款最高贷款限额;

 

(三)按照供收比计算的最高贷款额度:每月住房贷款还贷金额(含商业贷款)扣除申请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后,不超过申请人家庭月收入的50%;

 

(四)不高于个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个人可贷款额度:

 

1.连续按月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贷款额度=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8;

 

2.连续按月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满12个月:贷款额度=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15;

 

3.连续按月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6个月:贷款额度=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20。

 

本条第一款第(二)项中的单笔贷款最高限额、共同贷款最高限额,由公积金中心根据有关规定拟定,报经管委会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十三条 房屋贷款的比例:

 

(一)购买自住住房为预售商品房、现房的,全部贷款金额(含组合贷款)不超过抵押物价值的80%;

 

(二)购买自住住房为存量房(二手房)的,全部贷款金额(含组合贷款)不超过抵押物价值的60%;

 

(三)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全部贷款金额(含组合贷款)不超过抵押物价值或工程总造价的60%。

 

第十四条 公积金贷款可贷款最长年限为30年且贷款年限加上房龄不得超过40年。共同申请公积金贷款的,以可贷款年限较长的为最长年限。

 

公积金贷款截止年限一般不得超过申请人法定退休时间后5年。共同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贷款截止年限不得超过其中后退休者的法定退休时间后5年。

 

第十五条 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贷款期限内如遇利率调整,随利率调整规定适时调整,不再另行通知。

 

第四章 贷款程序

 

第十六条 公积金贷款实行逐笔审批。公积金贷款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在下列规定期限内向公积金中心申请公积金贷款:

 

1.所购住房为预售商品房、现房的,自房屋买卖合同签订且已付首期房款之日起到该合同约定的全部购房款付清之日前申请;

 

2.所购住房为存量房(二手房)的,自不动产登记受理回执签发之日起90天内或不动产登记机构颁发新不动产权属证书之日起90天内申请;

 

3.建造自住住房的,在该住房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内申请。

 

(二)申请人向公积金中心提交公积金贷款申请及齐整材料后,公积金中心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予贷款的审核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三)公积金中心准予贷款的,通知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由受委托银行、申请人签订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相关文书。不准予贷款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四)公积金中心根据借款合同的约定发放公积金贷款。

 

第十七条 受委托银行对公积金中心作出的准予贷款决定或对申请人符合贷款的条件有异议的,可以要求公积金中心复核确认。公积金中心复核后认为确有风险的,可以撤销准予贷款决定,并通知受委托银行和申请人。

 

第十八条 公积金中心应根据住房公积金资金结余情况及风险管理的要求拟定住房公积金年度发放额度,经管委会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执行。

 

住房公积金年度发放额度按月实施,以公积金贷款发放登记的时间先后顺序发放贷款。

 

第五章 贷款担保

 

第十九条 申请人申请公积金贷款,必须提供担保。

 

公积金贷款的担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抵押、保证或其他形式的担保,以及上述多种担保方式的组合。

 

具体的担保方式由公积金中心根据申请人贷款情况确定。

 

第二十条 申请人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必须提供足额的财产作为抵押。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采用抵押担保方式的,须在公积金贷款发放前办妥抵押担保登记手续,抵押登记费用列入公积金业务支出。

 

第二十二条 核定申请人或者第三人向公积金中心或者受委托银行提供抵押担保的抵押物价值,公积金中心应遵循审慎原则。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担保的抵押物价值从本次交易中买卖合同约定的交易价格、房屋评估价值(公积金中心内部核查认定的房屋价格)以及房屋所在地的税务部门核定的该房屋计税价格三者中取低者进行确定,核查费用列入公积金业务支出:

 

(一)以所购预售商品房作为公积金贷款的抵押担保财产的,在房屋买卖合同签订之日超过一年申请公积金贷款的;

 

(二)以所购现房作为公积金贷款的抵押担保财产的,在房屋买卖合同签订之日超过一年,又或该现房产权转移登记至申请人名下超过一年的;

 

(三)以所购存量房(二手房)作为公积金贷款的抵押担保财产的。

 

第六章 贷款管理

 

第二十三条 公积金贷款管理包括贷款资产和贷款档案管理。

 

第二十四条 贷款资产管理的范围及内容为:

 

(一)贷款的日常监督管理;

 

(二)逾期贷款的催收管理;

 

(三)抵押物、质押物的管理;

 

(四)公积金贷款形成的全部权益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 贷款资产的管理应当清晰、有序、完整、安全并能够随时提供资产状况及相关信息。

 

第二十六条 贷款资产由公积金中心和受委托银行共同管理。贷款资产的具体处置可以由公积金中心委托专业机构实施。

 

第二十七条 公积金中心或受委托银行应建立全面的贷款档案管理规章制度,对档案资料收取录入、整理移交、保管使用、借出退还等全过程应当开展有效管理,并建立管理制度确保贷款电子数据与其对应的贷款实体档案记载信息一致。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职工以欺骗手段或提供虚假资料违规申请或骗取公积金贷款,或恶意逃避债务,非法转移抵(质)押物的,公积金中心可以依据借款合同约定追究其法律责任,终止支付或提前收回全部公积金贷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 公积金中心应当依据借款合同约定追究借款人逾期偿还公积金贷款的法律责任,并在借款人连续逾期偿还二期以上(含本数)贷款本息的,公积金中心可直接从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扣收逾期偿还的贷款本金、利息、罚息。

 

第三十条 借款人逾期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的,或者存在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情形的职工,公积金中心有权将该借款人或职工的不良记录录入住房公积金监管档案(系统),并提交征信机构纳入个人信用征信系统。

 

第三十一条 公积金中心及其工作人员在公积金贷款管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公积金中心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公积金贷款业务的具体操作规范。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办法与国家、省、市公积金贷款政策不一致的,公积金中心将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公积金贷款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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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2021-1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