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退休人员一次性补缴比例的通知(2022年)


全市各参保单位、参保人员:

 

按照吉林省医疗保障局、吉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吉林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管理经办规程>的通知》(吉医保联【2022】11号)文件要求,参加职工医保人员(含灵活就业统账结合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医保缴费未达到规定年限的,需按办理时规定的缴费基数一次性足额趸缴(含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至规定年限后,办理职工医保退休。即补缴比例将调整为由单位部分和个人部分构成。补缴比例的调整以系统核定为准。

 

特此通知。

 

四平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

2022年7月11日


来源:四平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2-0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