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 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


各县(区)医疗保障局、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舟山市各县(区)税务局:

 

根据《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 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转发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浙医保联发〔2022〕10号)精神,现就我市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中小微企业实施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政策。我市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以及相关社会组织,可缓缴2022年7月至9月(费款所属期,下同)内单位应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下同),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缓缴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在2022年12月底前补缴到位。参保职工个人缴费部分仍由单位按月代扣代缴。

 

二、全面推行“免申即享”经办模式。除大型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外,其他各参保缴费单位均无需提出缓缴申请即可享受缓缴单位缴费政策。大型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名单由市医疗保障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税务等部门研究确定。

 

三、缓缴期间参保人待遇应享尽享。中小微企业缓缴单位缴费,不影响该企业参保职工享受医保待遇和生育待遇。缓缴期间,相关企业参保职工发生的符合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应及时报销、应报尽报,确保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报销水平保持稳定不降低。

 

四、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缓缴期限内,职工缴费年限连续计算,个人账户中应由单位缴费划入部分仍按规定标准从结余基金中划入;参保人员正常办理医保关系转移、退休人员待遇、中断参保等业务,其缓缴的单位缴费,由企业在规定的补缴期限内统一补缴。企业出现注销等情形的,应在注销前缴纳缓缴的单位缴费。

 

五、确保缓缴政策平稳实施。各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做好统计监测和信息报送,规范和加强基金管理,确保助企纾困缓缴政策落实到位,确保各项待遇按时足额支付。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报告。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舟山市医疗保障局

舟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舟山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舟山市税务局

2022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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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舟山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2-07-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