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 关于做好2020年度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调整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市直各参保单位:

 

为做好2020年度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调整工作,确保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定标准

 

根据潍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障局《关于转发〈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19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通知〉的通知》(潍人社字〔2020〕48号)规定,2019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按5761元计算。2020年度全市社会保险费个人月缴费基数上限统一按17284元执行,下限可按3457元执行(也可继续执行2019年度个人缴费基数下限标准3269元)。根据规定职工退休计算养老金时,按照个人实际缴费基数进行指数比对核算。

 

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可在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

 

二、申报流程

 

(一)基数申报。基数申报工作实行全程网办,无特殊情况不再到社保大厅办理。参保单位在浏览器中搜索“潍坊市人社局”官网,点击查阅“常用服务-单位网上服务入口-常用下载-缴费基数申报”,按照操作说明申报缴费基数。

 

(二)审核确认。参保单位在缴费基数通过网上申报后,拍照上传社会保险年报汇总表(含诚信申报承诺书,单位盖章、有关人员签字)、明细表。社保经办机构审核确认,网上反馈审核结果。

 

(三)调差补退。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参保单位申报的缴费基数,制定2020年7月~2021年6月的缴费计划,并对2020年1~6月预缴费期间的缴费数据进行调差补退处理。其他需要调差补退的人员,单位按照明细表(备注调整时间及差额)的格式填报后,到社保经办机构单独申报。

 

三、工作要求

 

(一)各参保单位要严格按照原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统计局联合下发的《转发省财政厅等三部门〈关于缴纳社会保险费工资总额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潍劳社办[2003]2号)要求,对本单位在职职工2020年度的缴费基数(即“上年月均实得收入”栏目)如实填写,按时上报。社保经办机构将对参保单位缴费情况进行稽查,对瞒报、漏报及逾期未申报缴费基数的单位,将按照《社会保险法》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二)参保单位填报内容须经职工本人签字认可,因填报不实或未经职工签字认可出现问题的,由所在单位承担相关责任。

 

(三)请市直各参保单位于8月20日前完成缴费基数申报工作。按照鲁人社规〔2019〕13号文件第二条关于“对因年度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公布较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资金清算、事业单位转企改制等非用人单位和职工原因补缴养老保险费的,不加收滞纳金”的规定,参保单位于8月20日前缴纳7月份、8月31日前缴纳8月份社保费的,不加收滞纳金。

 

(四)各县市区应根据通知要求,使用网上服务系统进行申报,不得使用U盘传递数据,以确保数据安全,提高经办效率。

 

(五)联系方式

 

网上服务客服电话: 8583020、8583021、8583022、8583023;

市直参保单位业务联系电话:8102776;

各县市区自行公布当地经办机构联系电话。

 

2020年7月24日


来源:潍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0-07-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