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关于调整单位缴费方式的通知
全市各参保单位:
按照吉林省医疗保障局、吉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吉林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管理经办规程>的通知》(吉医保联【2022】11号)文件要求,参保单位应当按照当月核定次月缴费金额、当月预缴次月缴费金额方式,按月自主申请核定、按时足额缴纳医保费。
未按时申请核定或核定后未及时足额缴纳的,自费款所属期次月起按日加收单位缴费部分费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实际征收滞纳金金额以系统核定为准。
请各参保单位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以免影响职工正常享受医保待遇。
特此通知。
四平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
2022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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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四平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2-0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