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舟山市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舟人社发〔2022〕56号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舟高校: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创业孵化基地高质量建设,有效发挥创业孵化功能,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倍增效应,现将《舟山市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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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贯彻落实《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舟政发〔2019〕5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全市创业孵化基地建设,规范创业孵化基地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创业孵化基地是由各级政府部门、院校或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由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认定,集聚创新成果转化、创业项目运营、市场资源对接等方面的创业要素,以持续滚动孵化或培育市场主体功能为主要业务的创业载体。

 

第三条 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应当合理规划发展方向,优化运营模式,完善服务功能,在促进创业带动就业方面具有显著成效,发展前景良好,在全市具有典型性和示范性。鼓励各级政府部门、在舟院校和社会力量充分利用各类资源建设多种形式的创业孵化基地。

 

第四条 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的认定和管理遵循实事求是、公开公正、严格规范的原则,在全市范围内择优认定,定期组织复评,实行动态管理。

 

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的主管部门,负责认定、复评工作,具体工作由舟山市就业管理中心承担。

 

第二章 认定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机构,以创业孵化为主营业务,无违法违纪行为和未了结的法律、经济纠纷,并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场地条件:具有1000平方米以上(在舟院校放宽至600平方米以上),创业孵化场所集中,产权明晰、法律关系明确,可自主支配为创业者提供研究、生产、经营的创业场地。租用场地的,从申报之日起,尚有2年以上租赁期限。

 

(二)配套条件:具有规范的物业管理,稳定的水电、网络条件,符合消防安全要求,设有专为入驻创业实体(项目)服务的会议室、活动室、展示厅等配套设施。

 

(三)制度条件:建有一整套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创业实体(项目)入驻、退出管理制度、日常综合管理制度、财务制度、台账管理制度等。

 

(四)管理团队条件:设立专业的管理服务团队,能够为创业者提供工商注册、税务登记、政策咨询、文化建设等服务,配合人社部门开展数据统计、活动组织等工作。

 

(五)入驻实体条件:入驻且正常经营的创业实体达到20家及以上,带动就业100人以上,其中法定代表人首次创业、工商营业执照注册时间在3年内的创业企业占三分之一以上;在舟院校创业孵化基地要求入驻的学生创业实体或创业项目达到15个及以上。舟山本岛区域外或舟山本岛乡村创业孵化基地(不含飞地),入驻创业实体家数、入驻创业实体带动就业人数降低到70%标准。

 

第六条 符合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条件的,可向舟山市就业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1.《舟山市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申请表》(附件1);

 

2.《入驻实体(项目)基本信息表》(附件2);

 

3.基本情况说明书,包括建设情况、主办单位营业执照、创业服务管理制度、可支配场地证明(房屋产权证、租赁合同)、创业孵化区域平面图等;

 

4.入驻创业实体(项目)材料:入驻孵化协议、身份证明材料等。

 

第七条 舟山市就业管理中心通过材料审查、实地走访、入驻创业实体座谈等形式进行审核,按程序对审核通过的进行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的,认定为“舟山市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并授予牌匾。

 

第三章 复评管理

 

第八条 市级创业孵化基地每2年组织一次复评,已认定的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应当接受复评。

 

第九条 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复评工作按照以下程序实施:

 

(一)发布通知。舟山市就业管理中心向各县(区)就业部门、各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发布复评通知和要求。

 

(二)复评申报。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向所在地就业部门提出复评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申报表等复评材料。

 

(三)复评审核。所在地就业部门审核后报舟山市就业管理中心。舟山市就业管理中心组织评审专家审核复评材料、现场核查。

 

(四)公布结果。舟山市就业管理中心按程序确定并公布复评结果。

 

第十条 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复评包括基础条件考核与提升情况考核。基础条件考核创业基地认定条件;提升情况考核入驻创业实体(项目)数量、增长幅度、带动就业人数,成功孵化企业数量,获得专利、荣誉情况等方面。

 

第四章 政策扶持

 

第十一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加强创业孵化基地建设纳入就业创业工作总体规划,支持创业孵化基地完善创业服务、提升服务效能。

 

第十二条 新认定的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该资金主要用于扶持创业者创业,包括场地租赁、装修、设备购置、开展创业服务活动等方面。

 

第十三条 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复评优秀的认定为“舟山市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并给予最高10万元的奖励。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制度建设,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基础信息台账,如实记录创业实体入孵、带动就业等信息。基础信息台账应当保存3年以上。

 

第十五条 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应在规定期限内,向所在地就业部门反馈运营情况,报告当期享受创业扶持政策、创业孵化和带动就业效果等情况,并配合做好政策宣传、创业活动组织、企业调研等工作。

 

第十六条 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应协助和推动创业实体落实相关扶持政策,充分依托区域、产业政策优势,帮助创业企业不断成长壮大。

 

第十七条 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资格:

 

(一)自行放弃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资格的;

 

(二)拒绝参加复评或未通过复评的;

 

(三)骗取套取财政补贴资金的;

 

(四)运营管理机构违法违规经营的;

 

(五)一年内被入驻创业实体有效投诉3次(含)以上拒不整改的;

 

(六)其他应该取消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的情形。

 

取消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资格的,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中的学生创业项目是指在校学生为领衔人,未进行工商注册,在基地内正常运营的创业项目。

 

第十九条 历年认定的舟山群岛新区(全市)大学生创业园(创业基地)进行申报审核后,符合条件的变更为舟山市市级创业孵化基地,不符合条件的取消资格并摘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先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来源: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2-0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