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威海市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威海市劳动关系和谐工业园区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威人社字〔2022〕20号


各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工商业联合会,国家级开发区科技创新局、总工会、工商业联合会,南海新区党群与人力资源部、投资促进中心: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中发〔2015〕10号)、省委省政府《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实施意见》(鲁发〔2016〕3号)文件精神,深入推进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根据《山东省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山东省劳动关系和谐工业园区评价管理办法》(鲁人社字〔2021〕71号),经威海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协商审定,现将《威海市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威海市劳动关系和谐工业园区评价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威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威海市总工会

威海市企业和企业家联合会

威海市工商业联合会

2022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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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威海市劳动关系和谐工业园区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深入推进我市和谐劳动关系创建工作,促进建立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威海市范围内注册的企业和工业园区。中央和省属驻威企业参照执行。

 

第三条 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统筹指导全市和谐劳动关系创建工作,负责市级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工业园区的评估认定。各区市、开发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按照属地原则负责辖区内市级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工业园区申报单位的组织评价。

 

第二章 评 价

 

第四条 威海市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工业园区应按照《省级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评价标准》(DB37/T 4077—2020)和《省级劳动关系和谐工业园区评价标准》(DB37/T 4076—2020),每年评价一次。

 

第五条 市级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工业园区评价工作分为自评申报、组织评价、评估认定、社会公示、发布公告5个阶段进行。

 

第六条 拟申请市级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工业园区的单位应当按照省级地方标准开展自我评价,并履行相应的民主程序,按要求将申报材料上报至注册地所在的各区市、开发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办公室。申报材料包括:申报表(附件1、附件2)、评价表(附件3、附件4)及相关佐证材料。

 

第七条 各区市、开发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应对申报单位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并通过查阅档案、实地走访、调研座谈等方式了解单位真实情况,对申报单位进行评价打分。

 

第八条 各区市、开发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组织实施满意度民主测评,按要求完成对申报企业和工业园区的组织评价。得分75分以上单位的申报材料报送至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进行评估认定,经认定得分80分以上的单位推荐参加省级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工业园区评价。

 

第九条 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应向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征求意见,查询申报单位劳动保障诚信等级和有无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生态环境责任事故、质量责任事故、职业病危害事故及恶劣社会影响事件等情况。

 

第十条 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根据组织评价的结果,对申请企业和工业园区进行调查评估,调查评估结果与组织评价得分相符的,面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内如有问题反映,由申报单位所在区市、开发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对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并作出调查处理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单位,取消当年参评资格;对情节特别严重的,三年之内不得参评。

 

第十一条 公示无异议后,由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发布认定结果,并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告。

 

第三章 管 理

 

第十二条 市级劳动关系和谐单位有效期三年,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三条 被认定为市级劳动关系和谐单位后,发生相关否定情形的,取消和谐认定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四条 市级劳动关系和谐单位自认定之日起,每满三年需由各区市、开发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重新复核,通过复核的保留和谐认定,复核结果报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备案,并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告。

 

第四章 激 励

 

第十五条 市级劳动关系和谐单位享受以下激励措施:

 

(一)将市级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名单推送至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在“信用中国(山东威海)”网站予以公示,供社会查询应用。

 

(二)在实施财政性资金项目安排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市级劳动关系和谐企业。

 

(三)优先推荐纳入全市工信系统资金支持“白名单”,并提供给市内相关金融机构。

 

(四)鼓励银行机构将“威海市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作为授信融资的重要参考条件。

 

(五)市级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申请各级创业担保贷款,可免于担保。

 

(六)为市级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办理有关涉税事项开辟绿色通道。

 

(七)同等条件下,申报市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市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给予优先支持。

 

(八)同等条件下,优先落实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并作为评选各级创业孵化基地、就业见习基地的重要依据。

 

(九)同等条件下,优先纳入高技能人才培养载体建设项目和技工院校产教融合集团化发展建设项目,在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方面按规定享受国家和省、市相关政策。

 

(十)同等条件下,所在企业人力资源法律事务工作者优先聘用为劳动争议调解组织调解员。

 

(十一)同等条件下,优先对市级劳动关系和谐企业采取提前返还工资保证金的措施予以激励。

 

(十二)在没有被举报或投诉的前提下,免予劳动保障主动监察。

 

(十三)在没有被举报投诉或相关部门提请稽核,且年度社保缴费基数申报调整无异常情况下,免予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稽核。

 

(十四)作为评选威海市优秀企业家的重要参考条件。

 

(十五)作为评选威海市就业创业工作先进集体的重要参考条件。

 

(十六)作为市委宣传部评选市级文明单位的重要参考条件。

 

(十七)作为团市委评选威海青年五四先进集体的重要参考条件。

 

(十八)作为市总工会评选威海市劳动模范、威海市五一劳

 

动奖的优先推荐条件。

 

(十九)作为市工商联推荐企业和个人参评各类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市工商联推荐非公企业参加市级及以上各类表彰、评优、评奖的,原则上应为市级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推荐非公经济人士参加市级及以上各类表彰、评优、评奖(如优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等)的,所在企业原则上应为市级劳动关系和谐企业。

 

(二十)市企业联合会/市企业家协会推荐省级优秀企业家,所在企业原则上应为市级劳动关系和谐企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全市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要坚持突出重点、自愿参与、循序推进的原则,通过广泛宣传和积极引导,在工作基础好、劳动关系基本和谐稳定的企业、工业园区中,率先开展和谐劳动关系评价工作,充分发挥典型示范作用,加强分类指导,严格掌握标准,规范有序开展评价工作。

 

第十七条 全市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要通过各种渠道广泛宣传开展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取得的成效,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氛围,努力争取社会各方面力量的支持和参与。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下载:

  1. 1.威海市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申报表.doc
  2. 2.威海市劳动关系和谐工业园区申报表.doc
  3. 3.威海市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评价表.doc
  4. 4.威海市劳动关系和谐工业园区评价表.doc
  5. 关于印发《威海市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威海市劳动关系和谐工业园区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来源:威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2-08-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