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社保中心 关于规范和完善参保单位及个人银行账户信息的通知

豫社保〔2022〕30号


各省直参保单位、广大参保人员:


近期,我中心对各参保单位收款账户以及各险种发放失败退回资金等情况进行了梳理,由于收款账户不统一、账户信息不准确,影响了基金支付效率,亟待规范和完善。同时,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保障卡在社会保险领域应用工作的通知》(豫人社办函﹝2021﹞174号)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参保单位收款账户


自2022年8月起,一个参保单位只保留1个收款账户,不再区分险种。在省直同时参加企业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的,统一拨付其企业养老保险单位收款账户;在省直同时参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的,统一拨付其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单位收款账户(基本户),如在河南省社会保障信息系统中的收款账户不是基本户的,请于8月10日前通过社会保险经办窗口、“河南省社会保障网上服务平台”(网址https://ggfw.hnylbx.com)中的“单位办事通道”报送基本户相关资料,我中心基金管理处进行修改。


二、完善参保人银行账户信息


(一)因社保待遇领取人银行账号为“0”、银行账户信息变更、银行账户状态异常、账户未通过人民银行账户核实等原因造成发放失败的,请参保单位通知本人,激活社保卡金融功能,将待遇发放方式更改为社保卡发放。


(二)因待遇领取人姓名、身份证号码与河南社会保障信息系统不一致的,参保单位按现有程序申报并提供相关材料,我中心相关业务处核实修改。


请各参保单位于7月29日前到我中心相关业务处拷贝本单位发放失败数据,对发放信息进行核实后通知待遇领取人于8月10日前报送社保卡账户信息,以免影响待遇发放。


三、使用社保卡发放待遇


(一)对省直70岁以下(1952年6月30日后出生)领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和工伤保险待遇(以下简称社保待遇),已申领社保卡且激活金融账户的正常领取社保待遇人员,我中心自2022年8月26日起通过社保卡发放社保待遇,无需个人申报。已申领社保卡但仍未激活金融功能的,请尽快到社保卡发卡银行办理激活手续。


(二)因出国定居等原因,确实不能使用社保卡领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员,请于2022年8月25日前通过以下渠道“使用非社保卡领取待遇备案”业务事项进行登记:一是全省范围内社会保险经办窗口、社银一体化服务网点;二是“河南省社会保障网上服务平台”中的“个人办事通道”、“河南社保APP”(手机端扫描下述二维码)等线上渠道。


四、我中心各相关处联系人及电话


基金管理处程 芳 61612071

征缴处 马 超 61612308

企业养老保险处李鹏飞 61612127

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处王 瑞 61612080

工伤保险待遇处樊 戎 61612103


2022年7月25日



相关业务链接:

  1. 河南省社会保障网上服务平台
  2. 河南社保APP下载(安卓版)

来源:河南省社会保险中心
发布:2022-07-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