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 关于贯彻落实阶段性缓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阶段性缓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有关事项的紧急通知》(人社厅函〔2022〕99号)和省人社厅有关要求,加大纾困稳岗力度,现就我市阶段性缓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施工总承包企业暂缓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缓缴期限自2022年7月1日起至2022年9月30日止。适用范围包括缓缴期内新开工建设项目及工资保证金保函到期需要重新办理保函的建设工程项目,对缓缴期内发现应存储而未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暂做登记处理。

 

二、施工总承包企业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缓缴期内发生欠薪问题的,自发生欠薪问题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及时补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施工总承包企业在2022年7月1日前已开工未依法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需要按照规定及时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三、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高新区组织人社部要严格落实缓缴政策,主动向施工企业做好政策宣传工作。同时,要广泛宣传《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倡导企业守法经营,增强农民工依法维权意识,确保缓缴政策真正落实落地。

 

四、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高新区组织人社部要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加强对各自辖区内建设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按照“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督促施工总承包企业落实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实名制管理、工资专用账户及银行代发工资等制度。要及时排查和整治欠薪隐患,将矛盾解决在基层和萌芽状态,依法维护农民工工资报酬权益。对在缓缴政策实行过程中,发现施工总承包企业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人社部门将依法依规处理并作为实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的重要依据。

 

房屋市政、铁路、公路、水路民航、水利领域之外的其他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参照本通知执行。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高新区组织人社部于2022年10月20日前,将各自阶段性缓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政策落实情况(缓缴项目、缓缴金额等)书面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来源:宝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2-0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