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 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

冀医保字〔2022〕22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医疗保障局、发展改革委(局)、财政局、税务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公共服务局、改革发展局:

 

按照国家医保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医保发〔2022〕21号)要求,为切实保障基本民生,助力企业纾困解难,现就阶段性缓缴我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单位缴费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阶段性缓缴职工医保单位缴费政策。截止2022年6月底,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大于6个月的统筹区,自2022年7月起,对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缓缴3个月职工医保(含生育保险)单位缴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已缴纳属期为2022年7月费款的企业,可从8月起缓缴,缓缴月份相应顺延一个月,也可以申请退回7月费款,缓缴所属期为7月的单位应缴部分。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参照执行。

 

二、全面实行“免申即享”经办模式。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无需提出缓缴申请即可享受缓缴单位缴费政策。中小微企业具体标准参考《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等划型规定,在当地政府主导下,成立由医疗保障、税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参加的划型小组,负责确定辖区内缓缴的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名单。参保企业划型可按照2020年度实施阶段性减免社保费政策的划型执行,如企业对划型结果有异议或现有信息无法满足划分企业类型需要的,采用告知承诺制,参保单位需按规定流程补充划型依据,并作出书面承诺,单位对承诺信息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要加强部门协作,优化工作环节,创新服务方式,减轻企业事务性负担,并做好个人权益记录,确保参保人权益不受影响。

 

三、确保缓缴期间参保人待遇应享尽享。中小微企业缓缴职工医保单位缴费,不影响该企业参保人就医正常报销医疗费用。缓缴期间,相关企业参保人发生的符合基本医保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应及时报销、应报尽报,确保基本医保报销水平保持稳定不降低。

 

四、切实保障好相关企业职工合法权益。缓缴期限内,中小微企业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的义务,正常申报职工医保费信息,确保职工连续参保,个人权益连续记录。参保人出现离职、申请办理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待遇、办理关系转移等情形的,企业应为其补齐缓缴的职工医保单位缴费。企业出现注销等情形的,应在注销前缴纳缓缴的缴费。企业缓缴的职工医保单位缴费和生育保险费最迟应在2023年6月征期内补缴到位。

 

五、做好调度统计分析等工作,确保缓缴政策平稳实施。各地要加强缓缴信息调度,每月5日前将上月本地区缓缴信息报省医疗保障、税务部门,做好统计监测。要切实加强基金管理,强化基金运行分析,管控运行风险,确保基金安全。要建立信息沟通共享机制,各级医疗保障、税务等部门要做好企业和职工参保缴费、企业缓缴等基础业务信息共享,医保经办机构按月将缓缴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企业类型、缓缴属期、缓缴期限、缓缴金额、缓缴人数等信息传递税务部门。

 

六、工作要求。各级医疗保障、发改、财政、税务等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履职尽责,加强沟通协作,健全工作机制,抓好政策落地见效。结合实际做好政策宣传,明确操作流程,主动向社会公开。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于7月20日前报省医疗保障、发改、财政、税务部门备案。各地在执行中遇有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 北 省 财 政 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2022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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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河北省医疗保障局
发布:2022-0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