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延长《天津市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实施细则》有效期的通知

津医保局发〔2022〕58号


各区医保局、卫生健康委、人社局,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与国家积极生育保险政策等方面相关法规政策衔接,更好的维护和保障参保职工生育保险权益,决定将《天津市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实施细则》(津人社规字〔2017〕1号)有效期延长至2023年7月31日,涉及部门职责的按照国家和本市机构改革方案由相关行政机关负责。

 

市医保局

市卫生健康委

市人社局

2022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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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天津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2-0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