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 关于参加失业保险的企业职工享受技能提升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人社就发〔2017〕169号


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充分发挥失业保险预防失业、稳定就业作用,鼓励企业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提高职业转换能力,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40号)规定,现就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17年1月1日起,依法参加失业保险三年以上、取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企业职工,可申请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以下简称“技能提升补贴”)。

 

二、企业职工申请技能提升补贴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取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申请技能提升补贴时,属于企业职工的;

 

(二)在本市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36个月(含36个月)以上的;

 

(三)自2017年1月1日起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

 

三、技能提升补贴标准按照取得证书的等级分为三档:取得初级(五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为1000元;取得中级(四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为1500元;取得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为2000元。

 

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只能申请并享受一次技能提升补贴。

 

技能提升补贴标准将根据我市失业保险基金运行情况、职业技能培训、鉴定收费标准等因素,适时调整。

 

四、符合申请条件的企业职工可在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到本人户籍地或居住地街道(乡镇)社保所申请技能提升补贴。申请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技能提升补贴申请表;

 

(二)申请职工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申请职工取得的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申请职工的个人本市银行存折(卡)原件及复印件;

 

(五)其他需提交的材料。

 

五、街道(乡镇)社保所在核实申请人基本信息后,将申请人相关信息录入系统,上报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对材料进行初审后按月上报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联网查询、与社保系统参保信息比对等方式按月进行审核,并于次月5日前将拟享受技能提升补贴的职工名单等相关信息在北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官网上公示一周。公示无异议的,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至申请职工个人银行账户中。

 

六、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应根据首都功能定位、产业发展方向及人力资源市场需求,适时研究出台紧缺急需的职业(工种)目录。技能提升补贴标准应向我市紧缺急需职业(工种)予以倾斜。

 

七、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切实做好技能提升补贴申请审核系统建设工作,力争尽快实现技能提升补贴网上申请、在线审核、系统支付。

 

在2017年度取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的企业职工,可于2018年底前按规定程序申请技能提升补贴。

 

八、在失业保险基金科目中设立技能提升补贴科目,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技能提升补贴科目中列支。

 

九、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根据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附件:技能提升补贴申请表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局

2017年8月16日


附件下载:

  1. 技能提升补贴申请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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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17-08-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