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 关于调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参保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


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各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各区税务局、市医疗保障局各分局:

 

根据《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医保规〔2022〕6号)规定和市统计局核定数据,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参保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不符合本市相关规定的,选择按月延缴或一次性缴费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调整为6567元,自2022年9月1日起执行。

 

佛山市医疗保障局

佛山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

2022年8月31日


来源:佛山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2-0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