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鸡西市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开始了!


为深入推进全民参保计划,确保参保人员医保权益,根据《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局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教育厅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税务局 关于做好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黑医保发〔2022〕43号)文件要求,2022年9月1日起,我市将正式启动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参保范围


(一)我市行政区域内的高等学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技工学校等院校、中小学校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二)在我市居住和外出人员且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的城乡居民,包括未成年人(未满18周岁的非在校学生)、灵活就业人员、非从业人员以及老年居民。


二、缴费标准


2023年城乡居民医保(含学生、儿童)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380元。


特困供养、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为享受全额资助参保的医疗救助对象,个人缴费部分由医疗救助资金直接缴纳,个人无需再缴纳。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纳入监测的易返贫致贫人口、返贫致贫人口为享受定额资助参保的医疗救助对象,只需缴纳个人缴费部分的40%,152元即可。


三、参保缴费时间


(一)2023年度城乡居民医保集中缴费期为为2022年9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请参保人尽早参保缴费。


四、缴费方式


①邮政储蓄(鸡西市辖六区、鸡东县)、农业银行网点柜面缴费(鸡西市辖六区)


②微信公众号“黑龙江税务”(链接直接进入)。


操作流程:黑龙江税务→左下角点“我要办”,选“社保费办理” →请先“注册(首次)”→“登录”后,选择“城乡居民缴费”,选择年份“2023”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核实缴费人姓名金额无误后,确认缴费,付费后完成。


五、待遇享受期


(一)在集中缴费期缴费的,享受财政补助,自2023年1月1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二)2023年1月1日至6月30日参保缴费的,享受财政补助,自缴费之日90天起享受当年城乡居民保险待遇。


(三)2023年其他时间参加当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不享受财政补助,由个人承担全部医保费用,自缴费之日90天起享受当年城乡居民保险待遇。


(四)在90天内参保的新生儿,享受财政补助,并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当年医保待遇。


(五)新生儿(90天内)从出生到办理参保登记时跨2022、2023两个城乡居民医保年度的,需缴纳两个年度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后,方可追溯从出生之日起的城乡居民医保待遇;只缴纳出生次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自出生次年1月1日起开始享受相应待遇。


(六)已认定身份的享受资助参保的医疗救助对象,在集中缴费期外缴费的,自缴费之日90天起享受当年医保待遇。集中缴费期外,新认定身份的享受资助参保的医疗救助对象,缴纳当年医保费用后,没有等待期,可直接享受医保待遇。


六、居民“两病”新规定


2022年10月1日起,“两病”患者去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由具有处方权的临床医师按诊疗规范开具“两病”诊断处方后,即可享受“两病”医保待遇。取消起付标准,高血压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400元、糖尿病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60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 55%,二级以下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 60%。同时患有两种疾病的,待遇可同时享受。



相关业务链接:

  1. 黑龙江税务·社保/医保缴费(微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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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鸡西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2-0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