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林郭勒 转发内蒙古《关于做好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锡医保发〔2022〕44号


各旗县市(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旗县市(区)税务局: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做好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内医保发〔2022〕21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盟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标准

 

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人均财政补助标准新增30元,达到每人每年610元。四级财政补助资金中,中央财政补助80%,即488元/人;自治区财政补助10%,即61元/人;盟、旗两级财政补助10%,根据《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盟本级与旗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锡署办发〔2020〕17号),锡林浩特市、苏尼特左旗、苏尼特右旗、太仆寺旗、东乌珠穆沁旗,盟本级与旗(市)分担比例为5:5,盟本级财政补助30.5元/人,旗(市)级财政补助30.5元/人;西乌珠穆沁旗、乌拉盖管理区,盟本级与旗(区)分担比例为3:7,盟本级财政补助18.3元/人,旗(区)级财政补助42.7元/人;正镶白旗、阿巴嘎旗、镶黄旗、多伦县、正蓝旗,盟本级与旗(县)分担比例为7:3,盟本级财政补助42.7元/人,旗(县)级财政补助18.3元/人。

 

二、做好组织实施

 

各地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压实工作责任,确保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见效。要认真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管理经办实施细则》,修订完善已出台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长效机制实施方案,进一步压实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主要责任和苏木乡镇(场、街道)政府、医保、税务、民政、教育、乡村振兴、卫健、残联等部门分管责任。

 

锡林郭勒盟医疗保障局

锡林郭勒盟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锡林郭勒盟税务局

2022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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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锡林郭勒盟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2-0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