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 集中参保缴费期结束后城乡居民医保费可以补缴


为进一步完善全民医保制度,保障参保城乡居民医保待遇,我市建立城乡居民医保非参保缴费期参保制度,将集中参保缴费期结束后,符合我市城乡居民医保参保条件的新生儿、当年退役士兵与高等院校和职技校毕业生等应参保人员及时纳入城乡居民医保。具体情况如下:

 

一、非参保缴费期参保对象范围

 

1、当年未就业或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退役士兵与高等院校和职技校毕业生,户籍新增人员、户籍新迁入人员、新入学学生、因确有困难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首次申请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人员。

 

2、参加城乡居民医保断保后需要续保的人员。

 

二、个人缴费标准:

 

普通城乡居民个人缴费标准为300元/人,在校学生、未入学(托)的未成年居民和新生儿个人缴费标准为240元/人。

 

三、参保方式

 

1、普通城乡居民和未入学(托)的未成年居民以所在社区、行政村为单位,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新生儿出生之日起3个月内,其法定监护人持新生儿户口簿,到户籍所在地社区、行政村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持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的非就业人员到居住地社区、行政村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2、在校学生由学校(托幼机构)代为统一办理参保登记工作。

 

四、缴费方式

 

缴费方式主要有:银行端查询缴费、税务窗口集中申报缴费、委托代征、支付宝缴费等。

 

五、待遇享受期

 

1、新生儿出生之日起3个月内,参保并缴费到账的(以缴费到账时间为准),自出生之日起至当期医保结算年度结束之日止,按规定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2、首次申请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人员,可按照规定的个人缴费标准一次性足额缴费,从缴费到账次日起一个月后至当期医保结算年度结束之日止为待遇享受期,享受相应的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3、参加城乡居民医保断保后需要续保的人员,可按照当年度规定的个人缴费标准一次性足额缴费,从缴费到账次日起三个月后至当期医保结算年度结束之日止为待遇享受期,享受相应的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温馨提示:除新生儿外,非参保缴费期参保补缴费截止时间为当年8月31日,9月1日起不再办理补缴当年医保费业务。请符合参保条件的居民利用非参保缴费期参保机会应保尽保,确保患病可及时享受待遇。

 

1、城乡居民参保登记相关事宜咨询电话:

 

市社保中心居民医保经办科室:0514-80978658

广陵区居民医保经办科室:0514-87346457

开发区居民医保经办科室:0514-80978885

邗江区居民医保经办科室:0514-80981850

江都区居民医保经办科室:0514-80805866

 

2、城乡居民医保缴费相关事宜咨询电话:

 

市税务部门:12366

广陵区税务窗口:0514-89333689

开发区税务窗口:0514-87851245

邗江区税务窗口:0514-87111230

江都区税务窗口:0514-80805881

 

如果您还想了解更多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相关知识请关注扬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微信公众号平台。

 

扬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2020年3月26日


来源:扬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发布:2020-0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