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 关于做好资助困难居民参加2023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医保局、财政局、税务局、民政局、乡村振兴局、残联,市医保事务中心、市医保信息中心: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资助困难居民参加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相关工作,根据《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2〕20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意见》(川办规〔2022〕6号)、《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攀枝花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攀府发〔2017〕41号)及《攀枝花市医疗保障局攀枝花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攀枝花市税务局关于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缴费标准的通知》(攀医保〔2022〕55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资助参保对象

 

资助参保的对象是指由民政、乡村振兴、残联等部门认定的符合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医保条件的困难居民,包括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包括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和突发严重困难户)、已稳定脱贫人口(原建档立卡贫困户)、残疾人。

 

二、资助资金来源

 

残疾人资助参保资金由县(区)财政预算落实,其他人员资助参保资金由医疗救助资金负担。

 

三、资助参保标准

 

(一)民政部门认定的特困人员、孤儿,残联部门认定的残疾人按城乡居民医保缴费标准(含补充医疗保险费,下同)全额资助参保。

 

(二)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对象、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按城乡居民医保缴费标准的75%(342元)定额资助参保。

 

(三)已稳定脱贫人口按城乡居民医保缴费标准的50%(228元)定额资助参保。

 

四、资助参保优先级别

 

具有多重身份的困难居民按其中资助标准较高的身份资助参保。

 

(一)残联部门认定的残疾人,同时具备民政部门认定的孤儿或特困人员身份的,按孤儿或特困人员身份全额资助参保;残联部门认定的残疾人,同时具备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对象或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和已稳定脱贫人口身份的,按残疾人身份全额资助参保。

 

(二)同时具备民政部门和乡村振兴部门认定身份的,按民政部门认定身份资助参保。

 

五、部门间数据信息交换

 

(一)市级民政、乡村振兴、残联部门指导县(区)部门梳理资助参保对象身份信息,县(区)民政、乡村振兴、残联部门于2022年8月25日前将资助参保对象身份信息提供至同级医保部门作为第一批资助参保对象,后期按照动态管理原则资助参保。有关部门提供的各类资助参保对象名单在2022年12月31日前死亡的,认定部门应及时向同级医保部门提供核减资助参保名单。

 

(二)县(区)医保部门应于8月31日前与同级税务部门完成资助参保人员信息交换及身份标识推送工作。

 

(三)税务部门以医保部门推送的资助参保对象身份标识进行征收。由于数据交换不及时导致全额缴费的,由属地相关部门负责资助参保政策的落实,通知缴费人到税务部门申请退费。税务部门以缴费人已缴金额、资助标准及系统中医保部门推送的身份标识作为退费依据。

 

六、工作要求

 

(一)做好数据采集、核实。市级民政、乡村振兴、残联等部门负责组织各自管理人员的信息采集、核实,确保名单内人员的归属地、姓名、身份证号码、部门标识人员编号(如国扶系统人员编号)、生存状况、人员身份标识等信息的完整、真实、有效。因部门提供的人员身份有误导致资助参保的,由数据提供部门负责追回资助资金。

 

(二)规范资助资金管理。各县(区)资助参保的费用按规定在其相应的部门资金中予以支付,不足部分由同级财政补足。各部门不得在资助参保对象办理参保前将资助参保资金发放给个人,也不得将资助参保资金发放给异地参保的个人。市、县(区)财政部门要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切实加大资助参保资金投入,规范资助参保资金统筹使用,落实资金兜底责任,确保资助参保工作需要。

 

(三)简化资助参保手续。各县(区)医保、民政、乡村振兴、残联要按各自职责,及时告知资助对象应当享受的资助参保标准和办理流程,提示重点人员在集中征缴期内及时参保。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应加强与税务部门的沟通协调,优化工作流程、简化办理手续,为困难居民参保、缴费提供高效便捷服务。

 

攀枝花市医疗保障局

攀枝花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攀枝花市税务局

攀枝花市乡村振兴局

攀枝花市民政局

攀枝花市残疾人联合会

2022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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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攀枝花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2-08-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