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海南省职业年金基金管理实施方案(修订)》的通知(2022年修订)

琼人社发〔2022〕93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我们修订了《海南省职业年金基金管理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海南省财政厅

2022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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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职业年金基金管理实施方案(修订)

 

为规范职业年金基金管理,维护参保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92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年金计划受托人绩效考评指引(暂行)的通知》(人社厅发〔2021〕14号)和《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实施办法的通知》(琼人社发〔2017〕346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职业年金工作小组

 

职业年金工作小组负责决策职业年金基金的委托管理、账户管理、受托管理、托管、投资管理以及监督管理等重大工作事项。职业年金工作小组人数为7人,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厅长担任组长,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分管副厅长担任副组长,成员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相关业务处室负责人及工作人员担任。

 

职业年金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职业年金工作的处室,承担职业年金工作小组的相关事务工作。办公室主任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分管副厅长兼任。

 

二、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评选委员会

 

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评选委员会(以下简称“评选委员会”)负责通过招标形式选择、更换职业年金基金受托人。成员9人,其中主任委员1名,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分管副厅长担任;副主任委员1名,由省财政厅派员担任;委员7名,其中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2名、省财政厅2名、基金规模较大的机关事业单位代表1名、省社会保险服务中心1名、海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名。

 

评选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承担相关事务工作,办公室主任由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主要负责人担任。

 

三、职业年金计划

 

(一)职业年金计划的数量

 

全省建立不少于11个职业年金计划。

 

(二)职业年金计划绩效考评及结果应用

 

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我省职业年金计划绩效考评工作。考评周期为12个月,从管理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新增职业年金计划在管理合同生效满6个月后纳入当期考评。托管人、投资管理人的考评周期与受托人的考评周期保持一致。

 

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履行代理人职责,规范绩效考评管理流程,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考评结果挂钩机制,报职业年金工作小组办公室审核后实施。

 

(三)职业年金计划的资金分配

 

1.根据综合收益率、绩效考评结果排名情况,分配下一个考评周期内的新增资金。

 

2.当期新增资金的70%,由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各投资组合的综合收益率情况制定分配方案,报职业年金工作小组办公室备案后,再由受托人按分配方案向各投资组合分配资金。

 

综合收益率由累计年化收益率、上一个考评周期的年化收益率加权计算确定,权重分别为70%、30%。

 

我省职业年金投资运营的业绩基准为当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三年期存款基准利率+50BP。综合收益率低于业绩基准的投资组合当期不分配新增资金。如果统一计划收益率未达到业绩基准的,将当期的业绩基准调整为统一计划收益率。

 

投资组合新增资金分配比例=70%×(投资组合综合收益率-业绩基准)÷各投资组合综合收益率与业绩基准的差值之和。

 

3.当期新增资金的30%,由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受托人绩效考评结果排名情况分配至各职业年金计划,再由受托人制定分配方案,报职业年金工作小组办公室备案后,按分配方案向各投资组合分配资金。

 

职业年金计划新增资金分配比例=30%×(纳入考评范围的计划数-绩效考评结果排名+1)÷各受托人绩效考评结果排名之和。

 

4.职业年金工作小组办公室根据新增资金到账情况,按照新增职业年金计划受托人评选得分排名顺序,分批启动新增的职业年金计划并注入资金,直至达到9亿元。新增职业年金计划启动时签订受托管理合同。

 

四、职业年金管理机构

 

(一)管理机构的设置

 

每个职业年金计划设置1个受托人、1个托管人,投资管理人不少于3个。

 

同一职业年金计划中,受托人与托管人、托管人与投资管理人、受托人与投资管理人不得为同一机构;受托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和职业年金从业人员,不得相互兼任。同一受托人只能参与1个职业年金计划。

 

职业年金壹号计划增加专门支付组合,负责全省职业年金待遇支付、转移、退费等。支付组合按上年度月均职业年金支付金额的2倍确定资金规模,在每月分配新增资金时优先划拨补足,不参与本通知第三条职业年金计划资金分配。

 

(二)管理机构的选择

 

1.受托人的选择。评选委员会通过招标打分的方式对受托管理机构进行排名,报职业年金工作小组审核。

 

2.托管人、投资管理人的选择。受托人选择、更换托管人、投资管理人,报职业年金工作小组办公室备案。

 

3.受托人、托管人、投管人之间不得互相串通,不得进行利益输送,职业年金工作小组办公室有权否决选择结果。

 

五、管理费标准

 

本通知下发后签订的基金管理合同,由代理人和基金管理机构在国家规定的管理费范围内协商确定具体管理费标准。

 

六、其他事项

 

各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对本地区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对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托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以及归集账户开户银行的违规问题要予以严肃查处和纠正。工作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应及时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反映。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职业年金基金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琼人社发〔2018〕292号)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废止。


来源: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22-0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