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 关于将部分药品调出我省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公示
各定点医药机构、各药品生产企业、参保群众: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医保发〔2019〕46号)要求,按期完成我省增补的乙类药品消化任务,我局结合医疗机构临床诊疗实际和参保人用药习惯,经过专家论证,确定了第一批消化药品名单,从2021年1月1日起剔除出我省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现公示如下:
一、公示期
2020年9月14日—9月19日。
二、受理机构及电话
受理部门:陕西医疗保障局医药服务管理处
电子邮件:379433544@qq.com
地 址: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新城广场省政府前大楼12-04室。
三、公示要求
(一)如对公示名单有异议,可在9月19日前提出意见和建议,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向我局反馈。
(二)反映人必须用真实姓名,反映情况要真实、具体、敢于负责。
(三)受理机构对反映人员和情况严格保密。
附件:第一批消化药品名单
陕西省医疗保障局
2020年9月11日
附件下载:
来源:陕西省医疗保障局
发布:2020-0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