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舟山市海洋电子信息行业初、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的通知

舟人社发〔2022〕59号


各县(区)人社局、经信局,市(新区)直属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和省职称改革精神,经研究,现将《舟山市海洋电子信息行业初、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舟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2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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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海洋电子信息行业初、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地评价舟山海洋电子信息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促进评价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助推我市“新时代海洋特色人才港”建设,根据国家和我省职称改革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海洋电子信息行业发展实际情况,制定本评价条件。

 

第二条 本评价条件适用于我市在海洋电子信息行业从事技术开发、应用电子、信息安全、系统集成等工作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助理工程师、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的评价。已列入全国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的专业除外。

 

(一)技术开发

 

从事信息产品的设计、开发、实施、评测、维护和服务等相关工作的人员。

 

(二)应用电子

 

从事电子、计算机与通信等领域元器件、部件、整机的设计、开发、制造、测试、维护、工程实施和服务的相关工作人员。

 

(三)信息安全

 

从事网络与信息安全领域产品的设计、开发、测试、维护人员;信息安全工程实施和服务的相关工作人员。

 

(四)系统集成

 

通过结构化技术,将计算机软硬件设备、数据源、子系统、管理和用户终端等集成到统一的系统的技术研发、运维和管理、工程实施和服务的相关工作人员。

 

第三条 按照本评价条件评审通过,并获得海洋电子信息行业助理工程师和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证书的,表明持证人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是作为聘任初、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申报对象应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热爱本职工作,积极为我市海洋电子信息行业发展服务。

 

第五条 申报评审助理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的,上年度考核应为合格以上;申报评审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的,近3年的年度考核应为合格以上。

 

第六条 申报人员应当按照相关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办法的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学习,即每年度参加继续教育不得少于90学时,其中专业科目不少于60学时,行业公需和一般公需科目不少于18学时。

 

第七条 申报助理工程师资格的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具有理工类大学本科学历,实际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

 

(二)具有理工类大学专科学历,实际从事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

 

(三)具有理工类中等职业学校学历,实际从事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四)获得高级工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专业技术工2年以上;

 

(五)不具备上述规定的学历和资历,但按本评价条件量化评分标准,自评分达到规定分值;

 

(六)具有其他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因岗位变动或工作需要,实际从事海洋电子信息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可申请转(兼)评。

 

第八条 申报工程师资格的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具有理工类博士学位;

 

(二)具有理工类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实际从事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

 

(三)具有理工类大学本科或专科学历,实际聘任助理工程师职务4年以上;

 

(四)获得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

 

(五)不具备上述规定的学历和资历,但按本评价条件量化评分标准,自评分达到规定分值的,且由2名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副高级以上职称人员署名推荐;

 

(六)具有其他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因岗位变动或工作需要,实际从事海洋电子信息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可申请转(兼)评。

 

第九条 获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以下学历(学位),经考核合格,可初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一)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3年的人员,可初定助理级职称;

 

(二)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1年的人员,可初定助理级职称;

 

(三)取得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人员,可初定助理级职称;

 

(四)具有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从事专业工作满3年(学历或学位取得前后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工作年限可以相加,但学历或者学位取得后从事专业工作须满1年)的,可初定中级职称;

 

(五)具有博士学位的,可初定中级职称。

 

第十条 申报人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可直接申报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

 

(一)市级以上技术奖项完成人;

 

(二)市级以上相关项目主要完成人(排名前3);

 

(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主要起草者(排名前3);

 

(四)通过省级新产品、新技术鉴定的主要开发者(排名前3);

 

(五)获得自主知识产权(排名前3),且知识产权产业化效益明显的(经济效益≥50万元人民币)。

 

第十一条 申报人员所学专业与申报专业不一致或不相近的,视为不具备规定学历。申报人有多个学历(学位)的,如有与申报专业一致或相近的学历(学位),可按其最高学历(学位)认定为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历(学位)取得前后任职时间可以累计。

 

第三章 助理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第十二条 晋升助理工程师职务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专业理论知识

 

基本掌握本专业领域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理论知识,能够运用本专业有关的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二)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与能力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参与系统开发、平台推广、集成创新、技术推广等工作的经历和能力;

 

2.具有参与工程项目实施的经历和能力,能解决一般性的工程技术问题;

 

3.海洋电子信息行业初级以上(含初级)相关专业资质证书获得者。

 

(三)专业技术工作业绩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与1项以上海洋电子信息工程技术项目开发或新技术推广应用,未发生质量和安全方面的责任事故;

 

2.参与1项以上海洋电子信息科研项目研究;

 

3.海洋电子信息技术方面软件著作权或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参与人;

 

4.海洋电子信息技术方面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的发明人;

 

5.其他经评审委员会认可的业绩。

 

第四章 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第十三条 晋升工程师职务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专业理论知识

 

较系统地掌握本专业领域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理论知识,能熟练掌握和运用本专业有关的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具有跟踪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

 

(二)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与能力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

 

1.具有指导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学习及从事海洋电子信息行业工程项目工作的经历和能力;

 

2.具有作为技术骨干承担系统开发、平台推广、集成创新、技术推广等工作的经历和能力;

 

3.具有作为技术骨干承担工程项目实施的经历和能力,能解决较为复杂工程技术问题;

 

4.海洋电子信息行业中级以上(含中级)相关专业资质证书获得者;

 

5.参加过海洋电子信息行业交流会,并在交流会上做主题发言。

 

(三)专业技术工作业绩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

 

1.作为技术骨干(排名前3),参与2项以上海洋电子信息工程项目开发或新技术推广应用,在技术管理工作中业绩突出、效益显著;

 

2.作为技术骨干(排名前3),参与1项以上县(区)级科研项目研究或参与3项以上企业内部科研项目研究的,其相关成果通过评审并取得实效;

 

3.作为主要成员获得1项以上市级行业技术奖;

 

4.海洋电子信息技术方面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参与者或企业标准的起草人,其相关成果已颁布实施;

 

5.海洋电子信息技术方面软件著作权或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主要参与人(排名前3);

 

6.海洋电子信息技术方面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的主要发明人(发明专利排名前3, 实用新型专利排名第1);

 

7.在符合相关规定的专业期刊上发表过论文,或出版过专著或译著(第一作者或独著);

 

8.海洋电子信息行业协会理事会成员或者县(区)级以上专家库成员;

 

9.在海洋电子信息行业专题会议上培训授课或作主题报告;

 

10.其他经评审委员会认可的业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评价条件涉及的工作业绩、专业学术成果等均应与海洋电子信息专业相关,且为任现职后取得,并需提供相应的佐证材料。

 

第十五条 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包括:电子信息工程、 电子科学与技术、通信工程、 微电子科学与工程、 光电信息科学与工程、信息工程、电子封装技术、集成电路设计与集成系统、 电子信息科学与技术、电信工程及管理、人工智能、海洋信息工程、柔性电子学、智能测控工程、计算机科学与技术、软件工程、网络工程、信息安全、物联网工程、 数字媒体技术、 智能科学与技术、空间信息与数字技术、电子与计算机工程、数据科学与大数据技术、虚拟现实技术、区块链工程等专业。

 

第十六条 本评价条件中出现的“以上”均含本级,“年”均为周年。

 

第十七条 申报人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评审资格,已通过评审的人员,由发证机关收回其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和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为3年: (一)伪造、变造证件、证明等申报材料的; (二)有违纪违法行为,仍在处理、处分、处罚阶段或任现职后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在申报材料中未反映的; (三)有其他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行为的。

 

第十八条 本评价条件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评价条件自2022年9月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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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2-0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