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 关于做好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0〕24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自治区级统筹制度的意见(宁政规发〔2019〕4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做好我区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

 

(一)继续提高财政补助标准。2020年我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人均财政补助标准新增30元,达到每人每年550元。财政补助由中央财政和自治区各级财政按8∶2比例分担;自治区财政补助由自治区与市、县(区)财政按山区9∶1、川区6∶4比例分担,农垦生态移民补助由自治区全额补助,具体标准按分担比例计算取整执行。大学生、新生婴儿、持居住证参保人员的财政补助渠道按宁政规发〔2019〕4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稳步提高个人缴费标准。2020年9月启动实施2021年居民医保缴费工作,2020年12月31日缴费截止。2021年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300元,持我区居住证参保人员按我区居民医保缴费标准缴费。2021年,政府继续通过医疗救助补助资金,加大对特殊困难群体个人缴费的补助力度。对城乡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二级以上重残人员、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离休干部遗孀补助300元,个人不缴费;对重点优抚对象、高龄低收入老年人、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保对象定额补助270元,个人缴费30元;对三级中度残疾人员定额补助236元,个人缴费64元。

 

(三)继续执行特殊困难群体统筹基金补助。自治区财政对特殊困难群体每人每年给予90元大额医疗保险补助,划入城乡居民医保统筹基金使用。所需资金仍按原渠道解决。

 

二、健全待遇保障机制

 

(一)落实居民医保待遇保障政策。坚持居民医保公平普惠,加强基本医保主体保障功能。巩固提高住院待遇水平,居民医保二级医疗机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由83%提高到85%,2021年1月1日起执行。强化门诊共济保障,全面落实高血压、糖尿病等30种门诊大病用药保障机制。

 

(二)巩固大病保险保障水平。2020年大病保险筹资标准为每人52元,起付标准维持银川市10000元、石嘴山市10000元、吴忠市9500元、中卫市9500元、固原市8500元不变,脱贫攻坚期内农村贫困人口起付标准维持3000元标准不变。大病保险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由8段合并为6段,普通参保患者原一、二、三段普通疾病、20种大病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统一为60%、61%;农村贫困人口原一、二、三段普通疾病、20种大病政策范围支付比例统一为62%、64%。

 

三、做好组织实施

 

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工作关系到广大参保群众切身利益,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积极应对疫情影响,确保任务落实,重点做好困难群众的相关医疗保障工作。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抓好居民医保待遇落实和管理服务,财政部门要确保财政补助拨付到位,税务部门要做好居民个人缴费征收工作。各部门间要加强业务协同和信息沟通,做好宣传引导和舆情监测,合理引导预期,做好风险应对,重要情况及时报告。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

2020年9月2日


发布:2020-0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