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 关于返还市本级收取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利息的通告
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
2007年7月,原抚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依据《关于在全市建设领域实行工资保证金制度的通知》(抚劳社发[2007]22号)文件规定,在全市建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制度,制度规定市、县(区)两级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按照管辖权限,对我市在建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分别按照工程承包合同造价的2%收取保证金。新抚区、望花区、东洲区、顺城区、抚顺县收取的保证金因本辖区未建立保证金专用账户,统一存储到抚顺市保证金专用账户,由原市劳动监察局代为管理。
2013年7月,按照《关于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工资保证金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抚人社发[2013]85号)文件要求,所有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的保证金均由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县(区)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收取,县(区)单独开立保证金专用账户,自行管理保证金,原市劳动监察局不再收取或代为县(区)管理保证金。已存储在原市劳动监察局保证金专户的保证金逐步返还给存储单位或移交项目所在地县(区)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自行管理。但因历史原因,已返还或移交的保证金只返还或移交本金,并未返还相应的结存利息,结存利息一直存储在市保证金专用账户中。
为维护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按照《关于完善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通知》(抚人社发〔2018〕33 号 )和转发辽宁省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以案为戒进一步加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风险防控工作的通知》(抚治欠办发〔2021〕35 号)文件要求,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研究决定,从2022年9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原市劳动监察局)将集中返还2007年7月至2013年7月期间原市劳动监察局按照管辖收取的市本级保证金结存利息。请涉及到的存储单位尽快与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联系,办理相关手续,领取结存利息。逾期不办理的,将视为自动放弃结存利息,剩余利息将全额上缴国库。同时,2007年7月至2013年7月期间,由县(区)收取,原市劳动监察局代为管理的保证金利息将返还给各县(区)保证金管理部门,由各县(区)自行返还给存储单位。请存储单位及时与县(区)保证金管理部门联系,商定返还事宜。
另外,2013年7月以后,县(区)收取的工资保证金产生的利息,请存储单位及时与县(区)收缴部门联系,符合返还条件的,县(区)将按照规定予以返还。
特此通告。
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市本级:
王 莉 52606529
新抚区:
潘艺灵 52313939
于 爽 52313995
望花区:
李 杨 56887053
蒋明武 56887053
东洲区:
焦 鑫 54634007
顺城区:
刘 爽 57617066
抚顺县:
杨 勇 57599705
清原县:
霍云鹏 53023971
新宾县:
王 腾 55080098
附件:市本级应返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利息项目名单
抚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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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抚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2-0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