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自治区 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

新医保〔2022〕37号


各地、州、市医疗保障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地、州、市税务局,各开发区税务局:

 

为切实保障基本民生,助力企业纾困解难,根据《国家医保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医保发〔2022〕21号)精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区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对中小微企业实施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政策。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大于6个月的统筹地区,自2022年7月起,对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缓缴3个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2022年7月已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企业,可从8月起缓缴3个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缓缴的费款最迟应于2023年3月31日前补缴到位,期间免收滞纳金。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参照执行。

 

二、确保缓缴期间参保人待遇应享尽享。中小微企业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期间,不影响该企业参保人就医正常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及报销医疗费用。缓缴期间,相关企业参保人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应及时报销、应报尽报,确保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水平保持稳定。

 

三、全面推行“免申即享”经办模式。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无需提出缓缴申请即可享受缓缴单位缴费政策。各统筹地区要结合实际做好政策宣传,明确操作流程,主动向社会公开。中小微企业具体标准参考《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等划型规定。中小微企业名单由自治区医疗保障局根据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推送名单统一在医保信息系统中进行标识。现有信息无法满足企业划型需求的,可由企业向医保经办机构出具书面承诺。各统筹地区要加强部门间协作,优化工作环节,创新服务方式,减轻企业事务性负担,并做好个人权益记录,确保参保人权益不受影响。

 

四、切实保障好相关企业职工合法权益。缓缴期限内,中小微企业应正常申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信息,依法履行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义务,每月按时足额缴纳,确保职工连续参保,个人权益连续记录。参保人出现离职、申请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退休人员待遇、办理医保关系转移等情形的,企业应当为其补齐缓缴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企业出现注销等情形的,应在注销前缴纳缓缴的费款。

 

五、做好调度统计分析等工作,确保缓缴政策平稳实施。各统筹地区要加强缓缴信息调度,做好统计监测,将缓缴信息按月汇总并向自治区集中报送。切实加强基金管理,强化基金运行分析,管控运行风险,确保基金安全。建立信息沟通共享机制,医疗保障、税务等部门要做好企业和职工参保缴费、企业缓缴等基础业务信息共享,医保经办机构按月将缓缴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医保编号、企业划型类型、缓缴期限、缓缴金额、人数等信息推送给税务部门,强化部门工作协同。缓缴期结束后,医保经办机构应及时提醒企业补缴缓缴的费款。企业应及时足额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确保不影响参保人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及个人权益记录。

 

各统筹地区要提高政治站位,统一思想认识,精心组织实施,确保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政策落实到位。各级医疗保障、发展改革、财政、市场监督管理、税务等部门要切实履职尽责,加强沟通协作,健全工作机制,抓好政策落地见效。执行中遇有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员会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

2022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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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发布:2022-0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