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 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线上职业培训监督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沪人社职〔2022〕210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做好企业职工线上职业培训补贴政策的贯彻落实工作,进一步加大监督管理力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用人单位既可依托自主开发的线上培训平台,也可委托第三方线上培训平台开展职工线上职业培训。用人单位申请备案时需提供申报备案表、告知承诺书、培训方案等申请材料。委托第三方线上培训平台开展培训的,还应提供用人单位与第三方线上培训平台的协议文本。协议应明确培训项目名称、项目实施时间、平台收费标准,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内容。

 

二、建立第三方线上培训平台动态管理“白名单”制度。纳入“白名单”管理的第三方线上培训平台及其培训课程应符合《关于在本市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互联网+职业技能培训计划”的通知》规定的社会培训机构开展“互联网+”职业技能培训相关条件要求,由各区进行推荐。市就业促进中心负责对第三方线上培训平台“白名单”进行公布和维护,建立能进能出的动态调整机制。“白名单”公布后,用人单位委托“白名单”以外平台开展线上培训的,不再予以培训补贴。

 

三、线上培训平台应对培训数据的真实性负责,提供培训课程目录清单,并与本市“互联网培训监管平台”进行数据对接,根据数据对接标准上报培训过程数据并接受监督。线上培训平台应尽到对使用线上培训平台的用人单位开展培训活动数据的监管责任,对发现数据异常的,在暂停用人单位培训权限的同时,及时向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上报。线上培训平台应定期对平台培训系统本身存在的程序风险漏洞进行自查自纠,定期更新系统软件,强化防火墙设置,使系统具有筛查集中刷培训时间、集中刷题等违规行为的功能。

 

四、对备案通过的线上培训项目,用人单位应自备案通过之日起3个月内,根据经备案通过的培训方案组织实施培训,且须在培训前将参训学员信息导入人社自助经办系统。逾期未实施培训的,备案通过的线上培训项目失效;培训前未将参训学员信息导入人社自助经办系统的,不予培训补贴。培训结束后,用人单位应自备案通过之日起6个月内向区人社部门申请培训补贴(本通知实施前已备案通过的项目,应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6个月内申请培训补贴),逾期未申请的,视作放弃本项目培训补贴。

 

五、各区要切实履行线上培训项目审核的主体责任。在备案环节,各区要确保项目备案材料完备、合规,对于实施容缺受理的备案项目,应要求用人单位及时补齐材料。在审核环节,各区要对培训方案的合理性加大审核力度,特别是对于全员参加培训、培训方案过于简单、培训项目与主营业务关联性不强等情况重点开展审核。在资金拨付核查环节,各区要对培训真实性加大审核力度,对相关学习记录等信息进行核查,把好资金审核关。市就业促进中心对各区审核通过的材料进行抽查,指导各区做好补贴资金审核。

 

六、在项目申报备案等环节审核中,各区认为申报项目与用人单位经营业务相关性、培训课程设置合理性等难以判断的,可组织专家开展论证或采取“跨区联审”,由税收征管关系所在区牵头相关区进行联合研判,必要时可组织相关专家参与论证,最终由税收征管关系所在区结合联合研判或专家论证结果作出审核决定。市就业促进中心在各区组织专家方面给予支撑,并对审核情况开展抽查。

 

七、对查实存在提供虚假材料、培训情况与备案认定的培训方案(或与用人单位申报项目时签署的《受疫情影响企业组织职工参加线上职业培训补贴申请告知承诺书》内容)不相符且未经另行报备、通过作弊软件、由他人代替培训学员参加培训或考试等弄虚作假的方式刷取培训时间或考试成绩等违规情形的,各区应实施“一票否决”制,对整个培训项目不予核拨补贴经费,对已拨补贴经费依法予以追回,并取消用人单位再次享受培训补贴的资格。对查实存在违规行为的线上培训平台退出“白名单”,不再予以承担政府补贴培训任务。违规行为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按规定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八、其他文件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8月15日


来源: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2-08-15